行人違規穿越馬路之車禍責任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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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一陣子,有位慢跑者闖紅燈,與綠燈的機車,在行人穿越道附近發生碰撞,兩人均因車禍受傷。新聞報導說機車騎士因行人優先的「霸王條款」,所以肇責較大,不過這樣的看法,是有疑義的。有人認為此車禍位在斑馬線上,因行人闖紅燈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機車騎士違反第44條規定:「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再依照「行人優先」保護條款,乃認為機車騎士肇責較大,因為機車在路口需減速慢行及暫停。但是,若根本沒有看到行人,或是行人突然跑過來,是要如何判斷呢?因此,本件的肇責比例,應該有商榷的餘地。
  可以參考另外一起最新的案例,新聞報導指出,某林先生步行穿越人行陸橋的道路時,被一輛王先生所騎乘的機車撞倒,不治身亡。亡者家屬指控騎士搶黃燈肇禍,提告機車騎士過失致死罪。不過,騎士抗辯經過肇事路口時,前方是綠燈,過了停止線後,才轉換為黃燈,是被害人突然走在右前方的車道上,儘管已緊急閃避及煞車,已來不及了。檢察官偵查認為儘管該該路段限速50公里,而被告也坦承當時車速約50-60公里,然而林先生行經陸橋岔路口,沒有走人行天橋且沒有注意路況,實際上,即使王男以時速50公里行駛,但因為無法預見會有行人在此路段穿越馬路,無法避免碰撞到被害人,難認機車超速與事故有相當因果關係。因此,認定事故是因為被害人違規穿越馬路所致,給予機車騎士不起訴處分。
  換句話說,車輛要禮讓行人,這是肯定的答案,但是在特定的狀況,行人嚴重違規的狀況,機車或汽車是無法預見行人的存在,要如何禮讓呢?此外,其實路口需減速慢行及暫停,與應注意車前狀況,經常是車禍被認定有責任的法規來源,只是仍然要個案判斷及認定,不能死守條文的表面意義,否則會超出條文的文義解釋,而課予汽機車過多的責任,前述二個案例,就有類同的參考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