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高中生使用電腦超過30分鐘會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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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背景:
   
    根據立法委員在日前通過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3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兒童和少年不可以有「超過合理時間持續使用電子類產品,致有害身心健康」的行為,立法理由是看到社會上許多兒童少年長時間沉迷在3C產品,造成在國小以下的小孩有六成以上發生近視,更影響社交能力、親子關係,所以才會禁止兒童少年長時間使用3C產品。而依照主管機關衛福部國健署的意見,則是認為所謂的「超過合理時間」是「超過30分鐘」,兒童少年等十八歲以下的人,包括高中生,使用電腦、手機、平板等等3C產品超過30分鐘的話,似乎都會違反這條規定,然後要對負責管教兒童少年的家長或是教師等人,論以一萬到五萬的罰鍰(兒少法第91條),甚至情形嚴重者還可以強制將兒少另地安置(兒少法第52條)。

    限於「致有害身心健康」的情形:但電腦等3C產品已經成為現代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甚至在學校教育中還會加入電腦課程,以強化兒童少年使用電子產品的能力,甚至許多教學還是透過電子產品在進行,而這些過程往往都會遠超國健署所謂「30分鐘」的限制。由於通過的條文中,有所謂「致有害身心健康」的情形,並不是只要超過30分鐘這個「合理時間」,就會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電腦是如此,其他電子產品如果視目的,就算使用超過30分鐘,也不會影響到兒童少年的「身心健康」,也都不會在兒少法這個條文的禁止範圍。

    當然,就原本提案的立法委員的修法草案說明,並沒有認為兒童少年使用3C產品超過30分鐘,就要直接處罰家長或教師,所以沒訂罰則,只是在立法院討論的過程中,不知為何達成這樣的結果,國健署也信誓旦旦地說一但接獲檢舉,第一次要依法對家長或教育機構處以一萬元罰鍰,但以現代這個資訊社會,人類根本無法脫離手機或是電腦等3C產品來說,國健署到底要怎麼樣去落實這個法律規定,實在是令人懷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