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人家的東西不能要回來啦!

阿狗去武陵農場

  新聞報導指出,有一個人將摺耳貓送人,結果反悔要求返還,法院認為贈與不能撤銷,判決敗訴。
  摺耳貓是一種基因缺陷而長大會有心臟或關節疼痛等疾病,摺耳的模樣很可愛,到現在還受到許多人喜歡,經常成為明星寵物。某位余小姐喜歡其老闆飼養的摺耳貓,離職後希望能接手領養,老闆原本答應送她,之後卻反悔提告請求余小姐還貓。不過,法院認為已經贈與不能撤銷,判決老闆敗訴。老闆表示摺耳貓晚年飼養不易,他只有說答應讓員工帶回家飼養,並沒有贈與的意思。然而,余小姐則抗辯老闆不僅將貓咪及動物健康護照交給她,也有傳LINE訊息說謝謝老闆把貓給她,老闆也提醒晶片要找時間改。法官認為,既然有LINE訊息為證,法院認為成立贈與契約,贈與契約既已成立,因此判決老闆敗訴。
  依民法406條規定:「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像本件若已講好贈與,契約就成立。其次,依民法第408條第1項規定:「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也就是說,,贈與物的權利未移轉給受贈人,贈與契約還是可以撤銷。但是,要注意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規定,於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換句話說,若贈與契約已經過公證或是履行道德上義務,就不能撤銷了。
  另外,在某些特殊情況得撤銷贈與,民法第416條第1項規定:「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第2項規定:「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贈與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
  相關贈與的民法規定,有點複雜,在從事贈與行為之時,若有疑義,最好請教法律專家,瞭解清楚,以免事後反悔或是對是否屬於履行道德上義務產生疑問,相關問題都要查明清楚,切莫事前大方事後小心,後悔就來不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