逼車讓道竟免罰?

Boopee  

  新聞報導,彰化有司機涉嫌以逼車的方式迫使前車讓道,甚至造成前車翻覆,經前車將行車紀錄器交給警察後,警察在經過一個多月的查證找到後車司機,要求他到案說明,但司機卻又拖了二個月才到案,最後等到事發後三個多月終於開罰,處以罰鍰上限的二萬四千元,可是司機卻提出行政申訴,認為處罰違法,最後法院居然撤銷罰單?
  觀察法院判決撤銷罰單的理由,主要在於《道交條例》有規定:「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逾三個月不得舉發。」,所以法官認為「行為成立」時起,就是「逼車」的當天,員警居然拖到事發後三個月才處理,顯然已經逾越時效,因此無論處罰內容實體上合不合理,程序上就有問題,所以最後以前述規定撤銷罰單。
  雖然,開出罰單的監理所認為根據前述法規的但書有提到:「但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案件,因肇事責任不明,已送鑑定者,其期間自鑑定終結之日起算。」,因此在這個案子有送交鑑定的情況下,時效不應該從事故當天起算,但法院認為本件事證明確,沒必要送鑑定,所以判決書認為:「警員既可於鑑定終結前之106 年3月15日舉發原告「任意以迫近閃燈、驟然變換車道等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顯見於警員舉發時並無肇事責任不明之情形,因此本件雖係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案件,但並無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條但書所定之情形,自無前揭但書規定延緩舉發時效起點之適用」因此,要開罰單的話,可要加速進行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