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世前贈與之遺產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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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劉幫過世前一年,曾經贈與五千萬元給太太呂枝,劉幫留下三千萬元現金;有關遺產稅,請問是否以三千萬元申報遺產總額?

 

答:

劉幫為被繼承人,配偶呂枝為繼承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五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因此,依上述規定,呂枝應以五千萬元加上三千萬元為申報遺產總額。不過,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若被繼承人死亡時如其配偶已先死亡,則生前贈與之財產免併計遺產總額課稅。換句話說,若呂枝先於劉幫過世,則其他繼承人申請遺產總額時,這五千萬元就可不列入遺產總額課稅。

註:有關遺價值之計算及有關死亡前2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應否合併申報課徵遺產稅?

可參考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資料:「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死亡日在87625以前為3年內)贈與給配偶、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這些親屬配偶的財產,應該在被繼承人死亡的時候,算作被繼承人的財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其價值以被繼承人死亡日的時價為計算標準。例如土地以公告現值,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公開上市或上櫃的股票等有價證券,以當日市場收盤價作為時價,沒有公開上市的公司股份或獨資合夥商號的出資額,以這些公司或商號資產淨值作為時價。但是,如果受贈人跟被繼承人間在他死亡時已沒有上面所說的親屬關係時,那麼就不必併入遺產課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

(行政法院判例73466

(財政部82.3.18台財稅第821480434號函)

(財政部83.7.27台財稅第83160298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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