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隨便撿東西
有則新聞報導說,有三個人開車時看到路邊有一套桌椅,以為是棄置不要的東西,剛好他們缺傢俱用,就將桌椅搬回去,後來,傢俱的所有人報警,警方找到了他們,並將他們移送法辦。
他們可能以為那套傢俱已經被拋棄了,是無主物,然而,事實上傢俱的所有人沒有拋棄傢俱所有權的意思,那麼這三個人可能涉及刑法第320條的竊盜罪。
這個例子告訴我們,路邊的東西不要亂撿,除非確定原來的所有人已經不想要了,否則隨便亂撿,可能會涉及竊盜。當然,情形仍要依個案認定,路邊的東西,確實會給人是廢棄物的印象,仍應注意不要有僥倖、撿到寶的心態,例如一套完整的傢俱放在路旁,輕易認定是廢棄物那就太隨便了。
類似的情形,三年前,有一個以資源回收為業的老先生,晚上到公園去回收廢棄物,看到路旁有壞掉的椅子,到處亂放亂堆,老先生判斷是廢棄物,後來才知道是市公所淘汰準備運走的椅子,總之,當場他就拿扳手,把那些壞掉的椅子上的螺絲帽卸下來,獲得25顆螺絲帽,準備拿去資源回收場賣,那些可能賣不到10塊錢。剛好公園的對面就是警察局,熱心的民眾跑去報警,老先生就被依加重竊盜罪移送法辦,法院判他七個月有期徒刑,緩刑兩年,扳手沒收!
25顆廢棄的椅子上的螺絲帽,為什麼會判決這麼重呢?這又涉及另一個問題,老先生手上拿了一支扳手!
刑法第321條第1項規定,攜帶兇器犯竊盜罪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這就是加重竊盜罪,最輕也是六個月以上,不能易科罰金。顯然我們的司法認為,老先生這時手上拿的扳手就是兇器,所以判決他是加重竊盜罪,身為兇器的扳手遭法院沒收。
我們不知道那位老先生後來是不是有買新的扳手繼續做資源回收,我在猜想,他會不會後悔說,早知道當時他把扳手直接拿去回收,不要去拆螺絲帽,賺得還比較多。所以說,不要隨便認為被丟在路邊的東西都是沒有人要的,可能會誤觸法律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