飼主的法律責任

CYMERA_20120910_133429          昨天有則新聞,是一位公寓裡的房客,剛搬進去沒多久,常常聽到樓下有狗的聲音,但沒見過面,結果她第一次遇到住在樓下的黑色土狗,就被咬傷了。很生氣,對樓下住戶提出過失傷害告訴,民事方面亦提出損害賠償訴訟。會注意到這則新聞,是因為新聞標題寫著「狗「作證」…飼主想賴賴不掉」,感到很有趣喔,狗竟然能作證啊,想像起來就很好玩。不過這個看完新聞和判決書後,情況稍有不同,新聞大概是較有趣的寫法,這隻黑色土狗雖然沒有出庭作證,但是因為這件新聞中的被告,說狗不是牠養的,說是別人養的,法院從晶片上登記的飼主和黑色土狗平時會聽被告的話,認定被告是飼主,賴不掉了。雖然真正感到興趣的狗證人沒有出現,我們就藉這個機會,來看看寵物飼主可能會面對的法律責任。

 

        我們先來看看動物保護法方面,依照動物保護法第7條規定,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另外,在動物保護法第20條規定,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那麼,如果是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則應該要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例如,應以繩子牽著寵物或是以寵物箱、籠子等裝著。如果違反這些規定的時候,動物保護法第29條規定,可以裁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之罰鍰。另外,較嚴重的情形,第32條規定,咬傷人的寵物,主管機關得予沒收,這個沒收之後的寵物,會送到動物收容所,經過一段時間沒有無人認領養或其他處置的話,亦可能會宰殺的方式處理掉。以上是動物保護法方面,除了行政罰以外,寵物傷害到人的話,飼主還會有刑事責任的問題,也就是刑法第284條的過失傷害罪,本罪可處6個月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金。

 

        在前面這個新聞,那位飼主就被判決過失傷害罪,處拘役20天,如果易科罰金的話,大約是2萬元。另外以前還有件判決,兇手是一隻牧羊犬,這個牧羊犬的主人帶牠去散步,遇到小小隻的狗,就要撲上去,小狗的主人趕緊把小狗抱起來保護著,結果被牧羊犬咬傷,這件案子,牧羊犬的飼主也成立了過失傷害罪,拘役30天。我們不曉得牧羊犬撲過去是要跟小狗打招呼還是要欺負牠,這常常造成飼主的誤會。也有在公園,鬥牛犬跑去跟柴犬打招呼,結果柴犬的飼主嚇一跳,去驅趕鬥牛犬,結果被咬傷的。所以說,不一定都是寵物本身的問題,有時候是因為人的誤會或者讓寵物誤以為有攻擊性的問題,飼主們帶寵物出門時,就算覺得自己的寵物不可能去咬人,還是要多加注意,如果不想幫寵物繩子或相關防護措施,就不要讓寵物離太遠,以免發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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