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館民宿業者,可以將房客使用過的床單賣給他人嗎?

最近,有一件很特殊的新聞案例。某旅館業者將房客用過的床單等物品,出售給徵信社,房客提出訴訟主張侵權,第一審法官認為床單上面有當事人的個人資料,判決旅館應賠償房客。第二審法院日前宣判,認為認為旅館出售床單的背景,是因為男房客的太太找徵信社來抓姦,男房客出軌有錯,侵害太太的配偶權,認定出售行為並無不法,逆轉免賠。

已婚的陳先生與胡小姐於某情人節夜晚投宿某旅館,疑似有不恰當男女關係,陳太太就找了徵信社人員去抓姦。徵信社人員意圖進入房內拍照受阻,因此,於二人退房不久後,徵信社人員就跑去向旅館買下該房間內未清洗的床單、被單、毛巾、浴巾等物品,提供給客戶做為未來提告通姦罪的證物。

然而,陳先生主張床單等盥洗用品,上面附有投宿房客的毛髮、唾液等基因,屬於個人資料,旅館未獲得房客同意,僅管旅館是所有人,但是未除去該等個資情況下而出售他人,應負侵權行為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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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所謂個人資料,包含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個資法也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若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旅館辯稱床單等物品為其所有,不是陳先生所有,並謂浴巾等物品是房客使用期間暫時借的,在退房後還是旅館的財產,旅館本來就有自由處分所有物的權利。但是,第一審法院認為,旅館將房客二人用過而尚未清洗的床單等物品,出售予徵信業者,因為床單上面會留下毛髮、唾液等物質。法院認為,飯店或旅館的房客雖然退房,所遺留使用過的貼身物品或垃圾等,通常會含有毛髮、體液等生物跡證,乃是含有基因等個人資料,受到憲法資訊隱私權的保護,旅館業者依常理應清洗或清除,並為房客所認知及期待。旅館未經房客同意,私下出售未清洗而含有個人基因等個資的床單物品,屬於侵害他人之「自主控制其個人資料」的資訊隱私權,雖非財產上損害,得請求賠償。後來,判決應賠償八萬元。第二審法院則認為本案起因為2人婚外不當交往在先,已侵害陳妻不法權益,才遭私人取證,認定旅館出售床組並無不法,今逆轉改判旅館勝訴免賠。

過往,抓姦向旅館買床單等物品的情形,頗為常見,有了這個實務判決後,相信旅館業者切勿輕忽對房客個資及隱私的尊重。雖然第二審逆轉認定該案件免賠,但旅館業者應注意,房客使用過的床單等物品,若出售予第三人作特定目的使用,可能侵害當事人的個資,而構成民事侵權賠償責任。嚴重一點,是否會涉及個資法的刑事責任,也說不定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