搖晃娃娃機來幫助取物,會構成詐欺罪嗎?
近年來,各大商圈許多店家基於各種因素而結束經營,由娃娃機店取而代之,各類機台攻陷了台灣各個角落,連台北市東區主要幹道的一樓店面,都不乏娃娃機的影子。比起勞基法越來越高的勞動條件,吃電的娃娃機,經營成本可說低廉,以至於不少人感嘆娃娃機取代了真人的工作。隨著數量的增加,玩家與機台主人間的糾紛頻傳,日前就有新聞提到,機台主人指控玩家在抓娃娃時搖晃機台,增加夾物電磁鐵的搖晃幅度,成功取物,構成詐欺罪,但地檢署最後並未起訴這名玩家。
機台主人所根據的條文,是刑法第339-1條,以不正方式對收費設備取物的規定,常用在「意圖規避給付對價,而以不合機器本身所定的使用規則的巧計,操縱自動化設備以取得他人之物或財產上不法利益。」有學者舉例,使用代幣或金屬片操縱機器而在沒有支付對價下,打免費公用電話、免費取得自動售物機器或自動服務機器內之物品或服務,或迴避大眾運輸系統之自動化檢查設備而免費搭車等行為,就屬於此罪的典型犯行。
本案中之所以不起訴的理由,是認為玩家是利用機台「設計上的缺陷」,是一種「操作技巧」,不算是「不正方法」。過往地檢署起訴娃娃機玩家的不正行為,有利用「干擾器」,讓自己不付錢也能玩;或投入的硬幣上面綁鐵絲,所以投進去之後能拉回來,可以繼續投;還有利用強力磁鐵直接吸附獎品,拉到取物孔。本案或許是檢察官認為被告沒有利用什麼工具,只是用手搖晃機台,和前面干擾器、錢幣綁鐵絲、強力磁鐵等等不一樣,算是「操作技巧」,所以最後不起訴。
在此奉勸各位機台主人若要賺錢,想避免有人利用此類方式來取物,最好是把機台牢牢固定在地面上,讓玩家搖不動,畢竟有些檢察官可能就像本案一般,不認為種搖晃機台來抓娃娃的方式算詐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