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族、房東請注意,租屋新制上路!

108年6月1日起,行政院所訂定之「住宅轉租契約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將正式上路施行,究竟這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有哪些規定及特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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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適用對象限於包租業:
「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係用以規範「包租業」承租房屋後再轉租予「承租人」之法律關係(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32條),與一般非經營租賃住宅管理業務的房東房客間之房屋租賃關係,是不一樣的。

二、押金最高2個月租金:
相信讀者們最關心的莫過於承租時會需要先預繳之押金,過去有部分租屋族在簽訂契約時,房東押金可能會胡亂喊價,身為無殼蝸牛的一群,並沒有太大的爭議空間去協調,只好聽從房東指示,給予過高的押金,為防止包租業超收及拒不返還押金爭議,明定押金數額最高不得超過「2個月租金之總額」,且押金應於租期屆滿或租賃契約終止,承租人交還房屋時返還。

三、電費上限規定:
關於相互約定水、電、瓦斯等費用由何人負擔一事,若約定由「承租人」負擔時,其計算基礎「不得超過台電夏季用電量最高級距之每度金額」,以避免包租業藉由收取高額電費,實際上是變相多收租金。

四、修繕責任:
租屋族往往會遇到房屋內設備損壞的狀況發生,而修繕原則上由「包租業」負責修繕,但損壞原因是承租人所造成的,那包租業就不負修繕義務。而過去雖然房屋修繕期間無法居住,但仍應按月給付租金,但現在的定型化契約特別寫到,包租業修繕期間,房屋若無法居住使用者,承租人得請求「扣除該期間之租金」!

五、不得約定承租人不得遷入戶籍!

以上是新上路的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較為特殊的規定,詳細規定可以參考行政院公布的〈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住宅轉租契約書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