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知道「刑法」在民國108年5月間修了哪些嗎?

立法院於108年5月10日三讀修正最新刑法,並經總統於108年5月29日公布實施。茲就法務部對新修正刑法重點,說明如下:

您知道「刑法」在民國108年5月間修了哪些嗎? 2
  1. 凌虐定義修正:立法定義凌虐為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人道之方法,對他人施以凌辱虐待行為。(修正條文第10條)。
  2. 重罪沒有追訴權時效:對於所犯係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發生死亡結果者,為兼顧法定刑及法益權衡,應不受追訴權時效之限制,故修正所犯係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發生死亡結果者,無追訴權時效之適用(修正條文第80條)。爾後,類似韓國電影《殺人告白》謀殺案之情節,不會再出現了,因為追訴權時效會一直進行!
  3. 沒撕封條一樣有罪:增訂違背公務員依法所發具扣押效力命令行為之處罰(修正條文第139條第2項:違背公務員依法所發具扣押命令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4. 修正罰金刑部分:就最高法定刑1年以下有期徒刑部分,罰金刑配合修正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罰金;最高法定刑2年以下有期徒刑部分,罰金刑配合修正為20萬元以下;最高法定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部分,罰金刑配合修正為30萬元以下罰金;最高法定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部分,罰金刑配合修正為5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條文第276條、第277條、第279條、第281條、第284條、第320條及第321條)。
  5. 刪除業務過失行為:從事業務之人,對於防免發生死亡或傷害結果之注意義務與程度均應與非從事業務之人相同,惟現行本法依是否為從事業務之人,而適用不同法定刑,然從事業務之人因過失行為造成法益損害之結果未必較非從事業務之人嚴重,且行為人之行為是否屬業務上之行為,現行實務之判斷亦有不一之情形。基於刑罰平等原則,分別刪除業務過失致死罪及業務過失傷害罪之處罰,並提高普通過失致死罪及普通過失傷害罪之法定刑,由法官依個案過失情節之輕重量處適當之刑(修正條文第183條、第184條、第189條、第276條及第284條)。
  6. 殺人罪章其他部分修正:修正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之法定刑,以符合罪責相當原則及量刑之彈性。另有關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而得免除其刑之除外規定,亦一併配合修正文字(修正條文第61條、第272條)。修正生母殺甫出生子女之寬減要件,須基於不得已之事由始適用之(修正條文第274條)。依加工自殺或自傷行為是否出於犯罪行為人實行之態樣,分別修正適用不同之法定刑(修正條文第275條、第282條)。
  7. 傷害罪章其他部分修正:修正聚眾鬥毆之處罰類型,並提高法定刑(修正條文第283條)。傳染性病與他人之行為,可依現行本法第277條規定處罰,故刪除現行本法第285條規定,另犯本條所為之強制治療處分,亦一併刪除(修正條文第98條、第287條及現行條文第91條)。提高凌虐及妨害兒少身心發展罪之被害人適用年齡至18歲,與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之意旨契合,並增訂處罰凌虐幼童致死、致重傷之加重結果犯,以充分保障幼童之生命、身體法益(修正條文第286條)。
  8. 修正意圖營利之妨害秘密罪文字,以符立法體例。(修正條文第315條之2)。
  9. 刑法第80條關於追訴權時效規定之修正,將發生法律變更之適用問題,為兼顧法秩序之安定,並配合刑法沒收新制施行日期,避免修正後適用之困擾,「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2,增訂其追訴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除刑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但書所定情形適用修正後之規定外,仍應比較修正前後之條文,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

因此,最近在適用各刑法之罪時,要注意是否有所修正,以免適用刑法要件時發生錯誤,可就不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