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BA球星的別名能作為商標嗎?
前NBA球星柯比‧布萊恩(Kobe Bryant)在華人世界可說是家喻戶曉,雖然退役多年,仍在國際社會各界擁有相當的影響力,諸如「小飛俠」、「黑曼巴」等外號,在喜好籃球的年輕人世界可說人人皆知。日前有位賽車教練以「Black Mamba」也就是黑曼巴的英文,向智財局申請商標,就遭到柯比的公司提出異議,認為「Black Mamba」就是柯比的別名,豈可申請商標?智財局也認為柯比公司說的有理,申請人不符,一狀告到了法院。
申請人主張「Black Mamba」是英文,在台灣不算著名,更不算完全相同,雖然沒有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3款所謂:「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註冊:有他人之肖像或著名之姓名、藝名、筆名、字號者。但經其同意申請註冊者 ,不在此限。」但智財局和柯比公司則認為上述說法不符合事實,並且檢附大批新聞、網路資料,說明「Black Mamba」根本超多人知道的,隨便google一下就可以知道這和柯比有關,消費者可以直接從該商標聯想到柯比本人,就連申請人自己提出的證物,都可以看出來和柯比的相關性,反而是申請人自己提出來說之所以要申請「Black Mamba」,是因為自己藝名得到的發想云云,所引據的資料非常少,並不能做為有利的認定。
所以,智慧財產法院一審仍然維持了智慧財產局的處分,不同意申請人以「Black Mamba」為商標,以免損害柯比的人格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