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罩不能列為生活必需用品嗎?

為了抑制武漢肺炎流行期間之囤積口罩哄抬價格行為,政府將特定口罩明訂為刑法第251條第1項第3款之「生活必需品」,算是有效率落實防疫措施。不過,有人批評可依傳染病防治法將口罩列為防疫物資,卻依刑法規定公告將「一般醫用口罩及外科手術口罩」列為「生活必需用品」,是對空白刑法濫用,說政府是在作秀,這樣的評論允當嗎?

口罩不能列為生活必需用品嗎? 2

依刑法第251條第1項規定:「意圖抬高交易價格,囤積下列物品之一,無正當理由不應市銷售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糧食、農產品或其他民生必需之飲食物品。二、種苗、肥料、原料或其他農業、工業必需之物品。三、前二款以外,經行政院公告之生活必需用品。」行政院正是依前述規定第3款,公告「一般醫用口罩及外科手術口罩」為「生活必需用品」。前述刑法條文,與傳染病防治法第61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對主管機關已開始徵用之防疫物資,有囤積居奇或哄抬物價之行為且情節重大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其要件及刑度都不盡相同。更何況,普通刑法與特別刑法重疊競合情況,所在多有,作事被說成作秀,情何以堪!苛刻批評不應列為生活必需用品,並非允當。

關於空白刑法,類似像懲治走私行為之刑罰性,司法實務會認為走私行為層出不窮,何種物品或數額須加管制,應用刑罰手段處罰,每視變化萬端之國內外情況而定,或因應國際情勢變化或國際貿易之需要,或基於國內社會經濟狀況或保護國內產業等政策上需要。所以,關於管制物品之項目與數額之決定,具有各種政策性考量,非立法者能事先掌握,而授權由行政機關因應變化而為決定,這就是由行政命令補充之「空白刑法」。

醫用口罩目前說是生活必需用品,並不為過。甚且,依我國現有口罩產能,不嚴加管制,無法讓民眾公平取得口罩,而可能淪為少數有心人士囤積牟利的工具,口罩實名制亦有其道理。防疫指揮官陳時中部長不眠不休地督軍奮戰,有目共睹。兵貴神速,下令絕不可讓我國如對岸一樣疫情失控,武漢肺炎的防疫工作就如同作戰一樣,行政院可依傳染病防治法等行政法體系處理目前面臨的口罩荒,也可依刑法授權來管制口罩,可說緊急情況所必需。

政府公告一般醫用口罩及外科手術口罩為生活必需用品,這部份防疫表現,尚屬稱職,防疫措施的行政裁量,也屬允當。某些人的大嘴巴,不僅無助防疫,僅僅是雞蛋裡挑骨頭罷了。老話再提,避人群、勤洗手,就可減少使用口罩的機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