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屍實例專欄】乘機性交案無罪的100個理由 – Part1
一夜情是歡喜甘願的行為,撿屍是乘機性交的犯罪行為。但是,邊界在哪裡呢?
乘機性交罪是法定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一旦成為被告,有相當高被關進監獄的風險。
一夜情是個人自由,但事後有人翻臉,該如何是好呢?清醒之後,一個人越想越不對勁,另一個人有理說不清,最後上了法院,真相會愈來愈明嗎?
乘機性交罪的案件,法院每年約有2、3百多件判決!本所查詢民國98年起到108年整整十年期間之本罪相關判決,從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到全臺灣地方法院,有數千則關於「乘機性交」的判決。經逐一詳閱、整理、分析後,終於得出100個無罪判決的重要特徵!
(陸續於本專欄連載中)
撿屍(乘機性交罪)無罪相關判決列表
法院 | 案號 | 簡要發生經過 | 無罪理由、事實 | 無罪特徵 |
臺灣高等法院 | 000侵上訴000 | 告訴人與被告一同出遊至草莓莊園,告訴人飲了草莓酒數杯後不勝酒力之際,被告帶告訴人至汽車旅館做清潔(嘔吐),嗣後二人有為性交行為。 | 1.被害人對於性交行為無任何責難之意。 2.被害人事發隔日傳送訊息時未表達憤怒或悲傷。 3.事後仍曾多次與被告出遊、自願發生性行為。 4.未與被告疏離顯與一般性侵害犯罪之被害 人多會對加害人有所趨避之反應迥不相同。遲至案發後約半年始提告。 | 1.事後仍多次與被告出遊。 2.事後仍有與被告發生性行為。 3.案發後半年始提告。 |
臺灣高等法院 | 000侵上訴000 | 女找男,有喝酒,性交過程也有配合男之舉動 | 1.被害人能描述性交過程。 2.被害人順從被告要求,且仍未達於無法或難以表達其意願之程度。 3.被害人能明確描述雙方發生性行為細節。 | 4.被害人能明確描述性行為細節。 |
桃園地院 | 000侵訴 000 | 告訴人與被告前為男女朋友,某日兩人在告訴人居所一同飲酒,嗣後兩人有為性交行為。 | 僅有告訴人一人之指述。 | 5.被害人的指述無補強證據。 |
臺灣高等法院 | 000重侵上更二000 | 被告前往告訴人住處,告訴人指稱其於服用安眠藥後對其乘機性交 | 1.告訴人說詞反覆。 2..證人關於事發經過之證詞皆是出於聽告訴人轉述。 3.藥物應發生之客觀情狀與告訴人所述有違。 | 6.被害人說詞反覆。 7.被告人所述安眠藥效果與實情不符。 |
臺灣高等法院 | 000侵上訴000 | 告訴人來被告家隔天發現衣服被換掉,後返回被告家確認有發生性行為 | 1.告訴人所服用之藥物有過量服用後會有現時感判斷力缺損之可能,因此僅憑告訴人之指訴,有疑義。 2.告訴人有吃了藥就無法完全記憶曾做過何事之情形。 | 8.被害人服用安眠藥後判斷力缺損,指述有疑義。 |
臺灣高等法院 | 000侵上訴000 | 雙方一同參加旅遊活動,告訴人聲稱被告趁其身體宛如中邪無法動彈時性侵伊。 | 1.告訴人所述生理狀況(遭下符)難認無疑。 2.告訴人事後向被告索取金錢,第三次要不到錢後財報案處理,與一般性侵被害人反應迥異。 | 9.告訴人稱身體像被下符動彈不得,不合常理。 10.事後告訴人向被告索討金錢不成後始提告。 |
臺灣高等法院 | 000侵上訴000 | 唱歌後被害人帶被告找住處併入住飯店,被害人因疲倦睡著後遭被告為乘機性交行為。 | 1.採證送鑑均未發現精子細胞,前列腺抗原檢測法均呈陰性,DNA檢測亦未發現男性Y染色體。 2.告訴人證詞籠統含糊。 | 11.無發生性行為的相關跡證。 |
臺灣高等法院 | 000侵上更(一)000 | 被告將告訴人匡到底包買坐檯時間,於期間與告訴人為性交行為。 | 1.告訴人證詞多有瑕疵(證人證稱告訴人有說要為性交易、在該酒店開一對一包廂就是要做性服務、告訴人當下精神狀態並不如其所述的般意識不清)。 2.告訴人已與被告達成和解。 | 12.酒店性交易糾紛,被害人證詞有瑕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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