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屍實例專欄】乘機性交案無罪的100個理由 – Part1

【撿屍實例專欄】乘機性交案無罪的100個理由 - Part1 2

一夜情是歡喜甘願的行為,撿屍是乘機性交的犯罪行為。但是,邊界在哪裡呢?

乘機性交罪是法定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一旦成為被告,有相當高被關進監獄的風險。

一夜情是個人自由,但事後有人翻臉,該如何是好呢?清醒之後,一個人越想越不對勁,另一個人有理說不清,最後上了法院,真相會愈來愈明嗎?

乘機性交罪的案件,法院每年約有2、3百多件判決!本所查詢民國98年起到108年整整十年期間之本罪相關判決,從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到全臺灣地方法院,有數千則關於「乘機性交」的判決。經逐一詳閱、整理、分析後,終於得出100個無罪判決的重要特徵!

(陸續於本專欄連載中)

撿屍(乘機性交罪)無罪相關判決列表

法院 案號 簡要發生經過 無罪理由、事實 無罪特徵
臺灣高等法院 000侵上訴000 告訴人與被告一同出遊至草莓莊園,告訴人飲了草莓酒數杯後不勝酒力之際,被告帶告訴人至汽車旅館做清潔(嘔吐),嗣後二人有為性交行為。 1.被害人對於性交行為無任何責難之意。
2.被害人事發隔日傳送訊息時未表達憤怒或悲傷。
3.事後仍曾多次與被告出遊、自願發生性行為。
4.未與被告疏離顯與一般性侵害犯罪之被害 人多會對加害人有所趨避之反應迥不相同。遲至案發後約半年始提告。
1.事後仍多次與被告出遊。
2.事後仍有與被告發生性行為。
3.案發後半年始提告。
臺灣高等法院 000侵上訴000 女找男,有喝酒,性交過程也有配合男之舉動 1.被害人能描述性交過程。
2.被害人順從被告要求,且仍未達於無法或難以表達其意願之程度。
3.被害人能明確描述雙方發生性行為細節。
4.被害人能明確描述性行為細節。
桃園地院 000侵訴 000 告訴人與被告前為男女朋友,某日兩人在告訴人居所一同飲酒,嗣後兩人有為性交行為。   僅有告訴人一人之指述。 5.被害人的指述無補強證據。
臺灣高等法院 000重侵上更二000 被告前往告訴人住處,告訴人指稱其於服用安眠藥後對其乘機性交 1.告訴人說詞反覆。
2..證人關於事發經過之證詞皆是出於聽告訴人轉述。
3.藥物應發生之客觀情狀與告訴人所述有違。
6.被害人說詞反覆。
7.被告人所述安眠藥效果與實情不符。
臺灣高等法院 000侵上訴000 告訴人來被告家隔天發現衣服被換掉,後返回被告家確認有發生性行為 1.告訴人所服用之藥物有過量服用後會有現時感判斷力缺損之可能,因此僅憑告訴人之指訴,有疑義。
2.告訴人有吃了藥就無法完全記憶曾做過何事之情形。
8.被害人服用安眠藥後判斷力缺損,指述有疑義。
臺灣高等法院 000侵上訴000 雙方一同參加旅遊活動,告訴人聲稱被告趁其身體宛如中邪無法動彈時性侵伊。 1.告訴人所述生理狀況(遭下符)難認無疑。
2.告訴人事後向被告索取金錢,第三次要不到錢後財報案處理,與一般性侵被害人反應迥異。
9.告訴人稱身體像被下符動彈不得,不合常理。
10.事後告訴人向被告索討金錢不成後始提告。
臺灣高等法院 000侵上訴000 唱歌後被害人帶被告找住處併入住飯店,被害人因疲倦睡著後遭被告為乘機性交行為。 1.採證送鑑均未發現精子細胞,前列腺抗原檢測法均呈陰性,DNA檢測亦未發現男性Y染色體。
2.告訴人證詞籠統含糊。
11.無發生性行為的相關跡證。
臺灣高等法院 000侵上更(一)000 被告將告訴人匡到底包買坐檯時間,於期間與告訴人為性交行為。 1.告訴人證詞多有瑕疵(證人證稱告訴人有說要為性交易、在該酒店開一對一包廂就是要做性服務、告訴人當下精神狀態並不如其所述的般意識不清)。
2.告訴人已與被告達成和解。
12.酒店性交易糾紛,被害人證詞有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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