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賭博竟判無罪?

大家都知道台灣目前刑法還有處罰賭博罪,除了像是公益彩券之類的,政府做莊,所以算是合法外,並沒有如美國拉斯維加斯、韓國濟州島或是澳門一樣的賭場,畢竟刑法第266條第1項仍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三萬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但時代在進步,社會在改變,賭場也從實體變成虛擬,線上透過網路簽賭反而成為大宗,如果有網站是採取註冊會員制,算是前面賭博罪所規範的對象嗎?近來有高等法院判決認為應該是無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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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案的狀況是有名男子在網路上,透過自己的會員帳號登入賭博網站後,下注一些運動體育賽事,後來業者遭查獲,檢警依據會員名冊,將男子起訴,但法院認為,男子進行線上賭博的過程並不公開,從頭到尾只有他和對賭的人在互動,不算是刑法所稱的「公共場所」亦非「公眾得出入的場所」,所以最後判決無罪。先前最高法院一則非常上訴案件,也認同了這樣得見解。

當然,檢警等第一線執法人員會相當不服氣,這不就是賭博,為何判無罪?但畢竟基於罪刑法定主義,既然不是公開的行為,要適用賭博罪的條文,恐怕有困難,至於未來要修法還是如何處理,就有待立法院的委員們去做判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