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罪與民事糾紛(假性財產犯罪)的差異
買東西付了錢,東西卻遲遲沒送來,聯絡賣家卻人間蒸發,這到底是遇到詐欺犯罪,還是一般的民事糾紛?可以告刑事來討錢嗎?
一般民眾無論在借貸、買賣、租賃、合夥、投資、工程等法律關係,都會遇到履約上的糾紛,例如借錢不還、買東西沒送來、投資卻只賠不賺等等,類似的情形,究竟會不會構成詐欺罪?實務上很常見的是,民眾一旦遭遇到債務糾紛,錢要不回來,就到地檢署提告詐欺、侵占或背信罪等,作為逼迫債務人出面,以刑逼民(以刑逼債)的手段,因為這類的案件非常多,造成地檢署繁重的業務量,實務上將這類單純民事糾紛的告訴案件稱為「假性財產犯罪」。
不過,單純的民事糾紛和詐欺罪究竟如何區分呢?什麼樣的情形可能真的兼具犯罪性質,不是所謂假性財產犯罪?
刑事法院說,民事上之「遲延給付」、「拒絕給付」、「瑕疵給付」或「不完全給付」等有關規定,究屬單純之民事問題或應兼負刑事上之詐欺責任,應探究者,為當事人間訂立契約或履行契約之行為,主觀上有無故意違反契約規定而拒為給付之惡性。若締約之一方,於訂約或履行時,其主觀上即有屆期將故意「債務不履行」等情形,即屬利用對造之誠實與信賴而施行詐術,致他人陷於錯誤,其因此造成他人財產上受有損害,即應負詐欺罪責,已非單純之民事糾紛。
也就是說,法院依加害者主觀上有不法取財或得利之意思來判斷。最高法院最近一則判決再闡釋了「締約詐欺」和「履約詐欺」的分類。「締約詐欺」是行為人於訂約之際,使用詐騙手段,讓被害人對締約之基礎事實發生錯誤之認知,而締結了一個在客觀上對價顯失均衡的契約。「履約詐欺」,又可分為行為人於締約後,而於被害人向行為人請求給付時,行為人以假貨或次級品混充給付,及另外一種,即行為人於締約之初,自始即懷著「將來不要履約」之惡意,僅打算收取被害人給付之價金或款項。
實際上成立詐欺罪的案例,例如有賣家在拍賣網站上刊登復仇者聯盟商品的預購資訊,吸引買家下單預購匯款後,遲遲不寄出商品且失去聯繫,法院調查這位被告在相近的時間也用相同手法向其他多位賣家收錢不出貨、搞失蹤,而認定構成詐欺罪。最近也有一則新聞,有人出賣大提琴,向買方收取訂金之後,就藉故不交付,說要退款也遲遲不退,檢察官查出他前前後後以相同手法向4個人兜售大提琴,顯然並不是真的要賣琴,而以詐欺罪起訴。
以後遇到類似的糾紛,可要睜大眼睛辨明到底是一般民事糾紛,還是遇到真的詐欺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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