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造假債權的毀損債權罪法律問題

偶而會聽說,欠錢不還脫產,有可能被債權人提告毀損債權罪?這是什麼意思呢?刑法第356條規定:「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製造假債權的毀損債權罪法律問題 2

所謂債務人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是指「債權人」對「債務人」取得執行名義後,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這段期間是所謂的將受強制執行的意思。何謂執行名義?就是指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的依據,依強制執行法第四條規定,執行名義包括有:「確定之終局判決」、「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等……。當債務人拒絕清償,債權人可以拿著像是判決書等執行名義到法院以強制方式執行、拍賣債務人的財產,然後強制清償債權。但有時債務人會故意增加假債務,讓假債權進來參與分配;或是故意把財產以假買賣方式處分,這時債權人該怎麼辦呢?

最近就有類似的新聞案例,陳姓少年無照駕駛,造成同車乘客死傷事件,承保強制險的保險公司,賠償死傷者六百多萬元後,保險公司因此向肇事陳姓少年及其父親聲請連帶賠償,而遭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查封陳父房產,主張陳先生假裝與妻子有債務關係,簽了一張數百萬元本票給妻子,讓妻子參與強制執行而獲得部份分配,造成保險公司損失,而向地檢署提告毀損債權罪。

因為保險公司取得法院判決陳先生應賠償數百萬元的執行名義,據此聲請強制執行,於執行程序中,陳太太持本票裁定向法院聲請參與分配,導致保險公司就法拍後的房地不動產價金,有部份分配予陳太太,乃主張陳姓少年的父母利用假債權方式,損害其債權而提告,儘管陳父與陳母辯稱,因該棟房產房貸都是由陳母所繳納,所以才會簽下本票,不過檢方認為法院判決早就確定,而二人簽下本票的時間點是在之後,認為有毀損債權的犯意,乃提起公訴。

但是,若債權人是合法的處分財產,就不會有毀損債權的問題,不過有時很難分清楚。亦即,是否會因為債權人已持有執行名義,債務人處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債務人對其財產就失去處分權呢?可能還是要個案討論。

參考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132號刑事判決意旨:「刑法第356 條損害債權罪之成立,應就行為人有無損害債權人債權之意圖及犯行加以判斷,即債務人須在將受強制執行之際,且主觀上須係基於損害債權人債權之意圖,客觀上並有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之行為,始足當之。而行為人主觀上是否確有損害債權人債權之意圖,須依證據加以認定,不得僅以行為人客觀上有移轉不動產所有權或設定抵押權等處分行為,即遽行推定行為人主觀上必有損害債權人債權之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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