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不美滿,媒人有責任?

柳姓男子透過婚姻介紹所媒介中國女子和他結婚,但他嫌棄第1位女子不識字、教育程度低,而第2位則和他溝通不良,均以離婚收場,向婚姻介紹所索討51萬元費用和19萬元精神賠償;高等法院認定婚姻介紹所已依契約完成委任事務,沒有可歸責之處,且雙方當初所訂契約中,並未擔保柳男一定會婚姻圓滿,今判柳男敗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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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介紹在傳統上稱之「媒人」、「紅娘」,法律上的意義就是「居間」(俗稱仲介),依民法第565條:「稱居間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現在的人因為忙於工作,生活圈狹小,較少時間認識新朋友,大齡未婚男女越來越多,囿於家庭長輩的壓力,這些適婚男女往往會透過婚友聯誼社等機構,或長輩直接央託熱心親友充當媒人介紹認識對象,近來外籍配偶透過婚姻仲介成為新住民也早已屢見不鮮,甚至政府相關部門為此研議相關政策配合。如新聞中之案例在實務上亦時有所聞,對婚友社求償或是告詐欺的都有。倘若婚姻介紹所在收了費用後也立即安排委託人去相親,之後委託人也有與仲介對象女子結婚,婚姻介紹所確實是有積極處理婚姻仲介事務,至於後來委託人因故離婚,或有些外籍配偶回國後不願再來台,都不會是可歸責於婚姻仲介的事由,畢竟這些結婚的女子們也有行動自由。再說,締結婚姻能否長久穩固,端視結婚兩人之價值觀,及對感情、婚姻、家庭之態度,而這些因素、變數皆非婚姻仲介能事先掌握或干預的,雙方當初所訂契約,並未擔保日後婚姻一定幸福圓滿,不能僅因婚姻離婚收場,而認婚姻仲介有何詐欺之情事,或要求損害賠償。

婚姻終究必須建立在雙方感情基礎上,婚姻介紹只是幫忙辦聯誼活動,讓單身男女有認識對象的管道,事後會如何發展還是要看兩人自己的努力。不過值得注意的事,居間雖有所謂的報酬,但是依據民法第573條規定:「因婚姻居間而約定報酬者,就其報酬無請求權。」傳統上,男女雙方因為媒人介紹而結婚,通常新人都會聊表心意,包給媒人一個大紅包,但結婚時如果沒有包紅包給媒人,只能說這對新人真「毋湯」!但依據前面法律規定,媒人是不能請求報酬的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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