亂說謊提告,小心成立誣告罪!
高雄市林姓女大生去年因私自將母親的百萬韓圓花用殆盡,擔心回家被責罵,心生一計向警方報案謊稱遇到搶劫,報案之後當晚就後悔,向警方坦承虛構案情欲撤案,卻已構成誣告犯行,橋頭地院念其年紀尚輕一時失慮,社會生活經驗均未臻成熟,判她拘役20日、緩刑2年。
實務上常見到民眾因為避免私密的事情曝光,進而向警察機關謊報的個案。例如男女朋友分手後,故意誣指對方性侵害;或者把錢花掉後怕被罵,就說遭到扒手偷竊等等。這種誣指行為,若涉及到刑事告訴,可能會有成立誣告罪的問題。基本上誣告罪有兩種,一種是有指定犯人,另外一種則是沒有指定犯人。沒有指定對象的誣告罪刑責比較輕,如果是提告要讓特定人受刑事處分,這類的誣告罪刑責就比較重了。刑法第169條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第171條規定:「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誣告罪的刑度其實蠻重的,因此,若胡亂虛構事實提告,就可能會構成誣告重罪。當然,如果客觀上是出於誤會,或者並不清楚自己所述的事實為虛假錯誤,如此所提出的刑事告訴,因為欠缺犯罪故意,是不會構成誣告罪。
誣告者有時出於憤怒,有時出於報復,有時出於無知、無所謂的心態,或是其他各式理由。一旦主觀上出於誣告之意思,所述客觀內容確屬虛假事實,就可能會被提起誣告罪。所以,可別以為自己亂說一通,又沒有特別指明犯人,就沒有刑事責任。國家對於這種烏龍報案,還是會加以處罰的,而且誣告還是公訴罪,想要說謊亂報案提告時,請先好好想一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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