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新增之濫訴處罰規定
到法院濫訴告別人的人,難道都沒事嗎?被別人濫訴而跑法院的人,可以請濫訴的原告賠償嗎?民事訴訟法終於有新修正的規定上路!
如果胡亂提告他人刑事告訴,可能會被反告誣告罪,那麼如果是胡亂提告民事訴訟呢?過往,民事訴訟法僅有規定「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前項情形,法院得處原告新臺幣六萬元以下之罰鍰。」也就是說,法院可以駁回明顯沒有理由的訴訟,並且罰原告六萬元,不過實務上真正罰錢的例子很少見。
司法院為了解決民眾濫訴,造成法院負擔重大、浪費司法資源的問題,提出修正民事訴訟法,已經經立法院通過在今年一月施行了。新的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2項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八、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二、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將可以裁判駁回的情形更明確的規定。
更重要的是,也增加的處罰的金額和對象,第249-1條第1項規定:「前條第一項第八款,或第二項情形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者,法院得各處原告、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下之罰鍰。」也就是說,將原本最高罰6萬元的規定提高到12萬元,且可以處罰除了原告本人以外的法定代理人和訴訟代理人,以期能更有效的杜絕濫訴。
如果是被別人濫訴的被告,白白跑法院、還委任律師來準備打訴訟,豈不是冤大頭?所以新的民事訴訟法第249-1條第2項進一步規定:「前項情形,被告之日費、旅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其數額由法院酌定之。」也就是說,被告跑法院花的錢,日旅費、委任律師的費用,會由濫訴被法院駁回也就是敗訴的原告來負擔,數額由法院來酌定,加強對被告的保障,至少花的錢並不會一毛都要不回來。
新修正的民事訴訟法自110年1月22日開始施行,日後究竟法院會如何來判斷是不是濫訴,以及處罰的金額、酌定的訴訟費用,有待日後的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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