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下的離婚之子女監護:父母可以共同監護嗎?

自年初以來,佔據不少新聞版面的福原愛與江宏傑的離婚案,新聞報導指出,近日兩人婚姻告終。雖然江宏傑最初是向法院起訴,請求裁判離婚,然後來雙方達成協議,以協議離婚的方式落幕,除了財產部分外,未成年子女親權行使的部分,則約定共同監護,讓不少日本媒體十分訝異,因為日本並沒有這個概念。

在台灣,夫妻離婚後,關於未成年子女之監護問題(註:監護權的法律用語為「對未成年子女權利與義務之行使負擔」),也許由一方監護,也許由雙方共同監護。所謂「共同監護」,指現行民法第1055條第1項之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除了由其中一方任之外,也可以由雙方共同監護。原則上尊重雙方協議,但如果協議不成,則由法院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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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內政部2020年的統計,夫妻離婚後,親權由父方行使者,約2萬人,母方行使者,約2萬1千人,比例略多於父,而共同行使者,則將近1萬5千人。相較之下,日本民法第819條第1、2項則規定:「父母が協議上の離婚をするときは、その協議で、その一方を親権者と定めなければならない。」、「裁判上の離婚の場合には、裁判所は、父母の一方を親権者と定める。」,白話來說,就是一定要約定或判決由父母其中一方行使,例外是在小孩出生前,父母就離婚者,則由母方行使,但不排除雙方在小孩出生後,協議將親權交由父方行使。

因為台日雙方民法的規定不同,才會讓這個跨國婚姻離婚的後續新聞,有關雙方共同監護之約定,讓日本媒體感到訝異,怎麼不是約定由其中一方行使呢?某程度來講,台灣關於監護權的規定,還是挺活的!


陽昇法律事務所/洪國華律師 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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