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穿越道有多大:行人被撞還要被開罰單?

大家都知道行人過路口要走穿越道,但會不會一步一腳印,都走在線上呢?這倒不一定。民眾在行走時常會稍微超出行人穿越道的畫線範圍,這時候算是走在穿越道上嗎?警察和法院有不同的答案。近日台北地院行政庭有個判決就指出,雖然民眾走在行人穿越道的邊緣,仍然算是走在行人穿越道上,警察不能開罰。案例事實背景是這樣,去年有位民眾行經台北市的杭州南路和愛國東路口時,沿著穿越道過馬路,不料遭汽車違規左轉撞上而受傷,警察到場後除了處理肇事外,還對這個民眾開了張罰單,理由是穿越馬路沒走穿越道,讓民眾很生氣,被撞已經很可憐了,居然還要被開單,陳述意見不獲救濟後,憤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審理時,機關主張「依監視器畫面,原告進入路口時,行人穿越道暢通可行,無人多擁擠或遭車輛停等佔用情形,且自原告進入道路行走穿越之始即未行走在行人穿越道上」,認為民眾就是沒有走在行人穿越道上,自然就要對他開罰,雖然遇到緊急情況,行人有可能偏離行人穿越道,但是機關主張「至發生碰撞前亦未發現原告左後方有其他車輛逼近之情形,尚無其他客觀具體事實認定原告違規係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也就是到事故之前,沒看到其他車輛逼近,原告沒有理由不走行人穿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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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法院認為,依照行政罰法的精神,要處罰民眾,前提是有故意過失可言,且道交條例要求行人要走行人穿越道,不是一定要走在線上,只要民眾主觀上沿著行人穿越道走,行走時緊靠行人穿越道,就不應該處罰他,判決書指出:「縱原告之雙腳未行走在行人穿越道之白色枕木紋上,然依上開勘驗畫面可知,原告於綠燈時既已緊靠行人穿越道之白色枕木紋右側邊緣行走,且其行進方向亦依行人穿越道方向直線行進,客觀上可認原告係經由行人穿越道穿越馬路,主觀上亦有經由行人穿越道穿越馬路之意,實難認原告有何可非難性及可歸責性,自不得遽令其擔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責」。

所以就本案的結論來說,法院肯認穿越馬路當然是要走行人穿越道,但如果沒有走在線上,走在邊邊,仍然有可能是合法的。畢竟現實生活中,很多人多少都會走到穿越道外,如因為腳步稍微超出線外,就要被處罰,不是太不近人情了嗎?


陽昇法律事務所/洪國華律師 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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