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是甚麼?

台灣人被詐騙到柬埔寨的新聞還沒消退,政府仍持續宣導國人不要輕信網路介紹而冒險前往,不過,也有很多人開始批評前往柬埔寨工作的台灣人警覺心不夠,但其實,受害者中很多人都是活在貧窮線下,或是想著創業卻不小心掉進債務陷阱而掙扎的過生活,其實這樣的情況若沒有改善,對一個國家或社會來說都不是好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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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不讓債務人面臨「跌倒就爬不起來」的窘境,其實政府早在民國96年就公佈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那什麼是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呢?該條例是為因應當年(94、95年)在臺灣發生的「雙卡風暴」所衍生的龐大消費債務(雙卡是指現金卡、信用卡,對此歷史背景有興趣的讀者可以搜尋「喬治瑪莉」、「借錢是一種高尚的行為」等當年火紅的廣告詞彙)。

依據該條例第1條立法宗旨,就是「為使負債務之消費者得依本條例所定程序清理其債務,以調整其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之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及社會經濟之健全發展。」簡單的說就是一種幫債務人處理負債,讓債權人能公平受償的法律程序,期望被債務纏身的債務人能夠透過該條例所規定的債務清理程序,迅速清理債務,有重生之機會,並兼顧債權人的權益。

綜觀現今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主要分為三種程序,前置協商(或調解)、更生、清算。債權人有金融機構者,必須先經前置協商,協商或調解不成立者,債務人才能聲請更生或清算。而更生或清算最大的差別在於,債務人積欠的金額及是否有固定收入。假如債務人積欠金額在新臺幣1,200萬以下,有固定收入、還款意願者,可聲請更生程序;如果是沒有固定收入、沒有工作能力的人,不論債務金額是否超過新臺幣1,200萬以上,則可聲請債務清算。

而更生程序對債務人的好處有什麼?依據該條例第42條第1項、第53條第2項第3款前段規定,債務總額未超過新臺幣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該1,200萬指的是本金加利息),只要依更生方案履約完畢,最久不會超過六年,大部分債務即視為清償,且通常更生程序有債務打折的效果。

另外若選擇走清算程序,就如同破產程序,會直接計算個人總資產讓債權人參與分配,不僅可以取得清償證明,且會停止利息與違約金的計算。而依第132條規定,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

所以,在債務的雪球越滾越大前,可以趕快透過法院幫忙處理,當然最好的情況還是不要遇到囉~~!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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