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日之爭,淺論交付子女之強制執行

台灣桌球好手江宏傑與福原愛於2021年宣布離婚後,福原愛即返回日本生活,但近日,江宏傑在台灣跟日本律師陪同下,在日本召開記者會,淚灑會場,指出福原愛帶著小孩惡意失聯,並透露日本法院已宣判「保全命令」,希望福原愛能遵從法院之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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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個鬧得沸沸揚揚的新聞,此時可以來討論台灣法律面的問題,首先問題是,父母之一方是否可以取得交付子女的法院裁定?答案是肯定的,如果有必要性、急迫性,通常法院會以暫時處分裁定的方式命一方交付子女。但是,好不容易取得交付子女的裁定,是否能以強制執行的方式向對方請求呢?如果可以,法院實務又會怎麼執行呢?

針對第一個問題,交付子女是可以強制執行的,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28條第3項規定:「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交出子女或被誘人者,除適用第一項規定外,得用直接強制方法,將該子女或被誘人取交債權人。」即債權人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命他方交付子女。

再來為第二個問題,從法條規定來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94條規定:「執行名義係命交付子女或會面交往者,執行法院應綜合審酌下列因素,決定符合子女最佳利益之執行方法,並得擇一或併用直接或間接強制方法:一、未成年子女之年齡及有無意思能力。二、未成年子女之意願。三、執行之急迫性。四、執行方法之實效性。五、債務人、債權人與未成年子女間之互動狀況及可能受執行影響之程度。」得採用直接或間接強制方式為之。

那麼何謂直接或間接強制呢?所謂間接強制,從行政執行法第28條可以對間接強制的方式略知一二:「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一、代履行。二、怠金。」再從強制執行法第128條則規定:「依執行名義,債務人應為一定之行為,而其行為非他人所能代履行者,債務人不為履行時,執行法院得定債務人履行之期間。債務人不履行時,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怠金。其續經定期履行而仍不履行者,得再處怠金或管收之。」此即為間接強制的相關規定,代履行的意思就是可交由第三人代替為之,怠金則是指不履行時應交付與國家之金錢,當然,交付子女之行為並非他人所能代為履行,因此在間接強制上應是以怠金為主。

交付子女之直接強制則直接規範在家事事件法第195條:「以直接強制方式將子女交付債權人時,宜先擬定執行計畫;必要時,得不先通知債務人執行日期,並請求警察機關、社工人員、醫療救護單位、學校老師、外交單位或其他有關機關協助。前項執行過程,宜妥為說明勸導,儘量採取平和手段,並注意未成年子女之身體、生命安全、人身自由及尊嚴,安撫其情緒。」,條文規定了再交付子女時應執行的事項。

而關於更細部的規定,則可以參考「交付子女或被誘人強制執行事件作業要點」、「少年及家事法院受囑託辦理交付子女與子女會面交往強制執行事件要點」,對於法院交付子女強制執行的方式均有做詳盡的規定。綜上所述,交付子女是可以強制執行的。

話雖如此,法律儘管有明文規定,但是子女畢竟不是財產,也不是任何人的所有物,法條中冰冷的文字規範,僅僅只是代表父母有會面交往之權限,無論如何,為人父母仍必須要好好協調並遵守約定,別讓彼此間的紛爭造成與孩子間的裂痕,畢竟子女是此類事件中最無辜的受害者,已經受傷的心靈可是沒辦法輕易撫平的!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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