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輩或父母撤銷對不孝子孫或子女之不動產贈與,決心討回!

有些長輩或父母,將不動產贈與給子孫或子女,晚輩房產到手後,有些子孫或子女就變臉了。哇,這時長輩或父母可以把贈與出去的房地產給要回來嗎?決心討回,總會有方法。

長輩或父母撤銷對不孝子孫或子女之不動產贈與,決心討回! 2

這個問題,可以分作二種情況來處理。一、贈與時要求子女要負擔一些條件,例如:「每個月給孝親費多少錢」、「每個月來看父母幾次」、「要照顧弟弟妹妹」等等,贈與附有負擔者,假若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這部份比較容易理解。二、贈與時沒有附什麼條件,就直接贈與出去了,在特定情形,父母是可以撤銷贈與,把送出去的房產給討回來。

現代父母,有些不想子女像自己從前吃苦,所以寵壞了子女,甚至父母打拼下來的錢,不管是買車、買房、買地或買保險等等,全都贈與給子女,但後來發現某些受贈者根本就是了尾仔囝或啃老族,父母終於覺悟自己子女的不孝,看清真相。但是,真相總是很殘忍的,這些送出去的錢或房地,還要得回來嗎?

好,就算不看天道,法律還是有要回來的方法喲!

依據民法第416條第1項規定:「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由前述規定可以知道,如果不孝子女對於父母「故意侵害而刑法是有處罰之明文」,或「應履行法定扶養義務而不履行」,則可以撤銷贈與,將贈與出去的東西給要回來。但是要注意,依據民法第416條第2項規定:「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贈與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

本事務所曾處理過類似案件,某爺爺贈與孫子超過市值上億元的不動產,殊料孫子到手後就對爺爺不孝及對長輩翻臉,老爺爺委託本所處理對於不孝孫子撤銷法律上的贈與,於是提告刑事、民事,刑事雖然認定這位不孝孫子並不構成誹謗、竊盜等行為,但是民事法院可不受刑事法院認定的拘束。也就是說,撤銷贈與的法條不是說被贈與者要被判刑才能撤銷贈與,而是規定只要「故意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就可以撤銷。例如:在本事務所處理的前述案例中,受贈人(孫子)就是因為對於贈與人(爺爺)的兒子(受贈人的叔叔)有從事「誹謗」的行為,雖然提出刑事誹謗罪告訴,後來地檢署作成不起訴處分,但是民事庭法院仍認為構成故意侵害贈與人的直系血親而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誹謗行為),所以最終經法院認證,撤銷對不孝孫子的贈與而討回不動產。案例判決內容摘要如下,請參考: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413號民事判決意旨:「按受贈人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1 款定有明文。該條所定之故意侵害行為,以事實是否存在為斷,至是否提起公訴,有否宣告有罪判決,尚非所問。犯罪行為之範圍,解釋上不限於直接侵害個人法益之罪行,即侵害國家利益或社會法益之罪,因其間接或同時侵害個人法益之罪,亦有適用。」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65號民事判決:「受贈人對於贈與人、其直系血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贈與人得依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撤銷其贈與。該條所定之故意侵害行為,以事實是否存在為斷,至是否提起公訴,有否宣告有罪判決,尚非所問。又具有散布於眾之意圖及誹謗之故意,而以文字之方式,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即構成刑法第310條第2項規定之誹謗罪。所謂散布於眾之意圖,只要行為人有將指摘內容傳播於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使大眾周知之主觀意圖即可。所謂誹謗故意,係指行為人對其指摘之事足以損害他人名譽有所認識,並進而決意加以指摘述該事件具體内容之主觀犯意而言。……………上訴人確有透過○○○讓特定多數人知悉其於該電子郵件所指摘內容之主觀意圖,甚為明灼,則上訴人確有將系爭電子郵件散布於眾之意圖,要屬無疑。至上訴人所提原法院107年度聲判字第8號刑事裁定,並未盱衡上開情狀,所為『無證據證明被告(即本件上訴人)有散布於眾之意圖』之認定,本院不受拘束。……系爭房地之受贈人即上訴人上開所為,係對贈與人○○○之直系血親○○○為故意侵害行為,核屬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撤銷贈與事由,並不因上訴人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而異。○○○自得據此以系爭存證信函對上訴人為撤銷系爭房地贈與之意思表示,上訴人於103年6月3日收受該存證信函,則系爭房地之贈與於該日已生撤銷效力。」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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