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肖廠商侵害肖像權的賠償分析
先前藝人高捷被某海產店老闆不當使用合照作為自家餐廳的廣告宣傳後,近來又發生藝人吳珊儒被不肖廠商盜圖後,P上自家產品做起免費行銷的生意,讓吳珊儒氣到在IG上直播開罵,甚至還有消費者誤以為吳珊儒真的有代言而找上門來。
在現在P圖的素材越來越多,合成越來越容易的情況下,這種不肖廠商盜用藝人肖像照片而面臨被起訴求償,具體上應該要付出怎樣的代價呢?
首先,肖像為個人形象及個性之表現,屬重要人格法益之一種,而且肖像權係個人對其肖像是否公開之自主權利,所以未經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照片之行為,自然構成對肖像權之侵害。所以肖像權被侵害的時候,可以按民法第184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請求損害賠償。並且依照民法第195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即精神慰撫金)。
另外,依照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在不肖廠商未經肖像權人的同意即使用照片的情形,已經實際上使用肖像照片,致肖像權人未能獲有該使用肖像照片應得之利益。所以,亦得以不當得利的規定請求廠商返還該不當使用的利益。
但是,此類訴訟最大的問題還是在請求損害賠償跟請求返還利益的範圍,到底具體上要如何主張請求的金額,還有法院實際上判准的範圍有哪些,我們可以從一些藝人已經起訴求償過的具體案例中分析:
案號 | 受侵害藝人 | 侵害方法 | 法院認定損害賠償金額 | 附註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年度訴字第357號 | 張本渝 | 代言合約期滿後,被告所委託之通路商仍於公車站牌及燈箱上之廣告及被告官方網站、PCHOME、奇摩購物及MOMO購物等知名購物網站上違法使用代言銷售新歡女性私密處保健系列產品。 |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21萬元+精神慰撫金50萬元,總計71萬元。 | 1.以原合約平均代言費按年乘上侵害期間。 2.被告為知名藥廠。 3.請求撤除肖像部分經駁回。 |
臺灣高等法院 110年度上字第630號 | 馬宥漩 | 平面廣告合約期滿後,被告仍使用原平面廣告,懸掛於其經營之臺灣65家分店、中國上海3家分店及蘇州2家分店。 | 不當得利9萬元,總計9萬元。 | 1.以馬宥漩廣告代言契約乘上使用期間及使用分店數。(不當得利部分) 2.精神慰撫金原請求50萬元,法院認平面廣告內容並無揭露隱私、醜化形象或使人名譽受損。 3.被告已自行撤下廣告,原告亦無請求撤下。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年度訴字第1585號 | 柯佳嬿 | 未經同意即刊登於被告經營之購物網站、臉書粉絲專頁。 |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30萬元+精神慰撫金20萬元,總計50萬。 | 1.以代言契約報酬額推算。 2.考量被告使用原告肖像之使用張數、時間、刊載之版面。 3.被告已自行撤下廣告,GOOGLE網頁庫存頁面無從准許。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年度訴字第6660號 | 辛龍 | 未經同意即在出版之書籍使用肖像,並在內文中載以描繪其個人感情狀況之文字。 | 精神慰撫金5萬,總計5萬元。 | 1.原請求侵害肖像權部分慰撫金249萬2999元及隱私權部分慰撫金150萬元,未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2.移除肖像請求另案和解。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959號 | 范冰冰 | 未經同意擅自使用其肖像,貼圖附加於整型診所之網站刊登文章。 | 精神慰撫金150萬,總計150萬元。 | 1.原分別依照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請求1000萬元。 2.被告已自行撤下廣告,原告此部請求經駁回。 |
所以,就上面的具體案例分析表可以得知,法院在判准損害賠償的項目,有依照民法第184條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及第179條的不當得利返還,計算標準則依照該肖像權人的廣告(代言)契約可獲平均報酬去推算,但是法院在侵權行為成立的情況下,就不另外再審認不當得利;而在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的請求,則要視廠商與藝人的資力、身分地位去衡量,並且,有些廣告的侵害未必會造成名譽、形象的損害,而沒有精神上的痛苦,故不被法院判准;最後,除了金錢的賠償之外,另外亦得請求廠商撤下肖像的利用。而如果今天案例是一般人的話,畢竟不像藝人可以簡單拿出廣告(代言)契約可獲平均報酬,具體上要如何主張損害的範圍,可能就要靠律師在訴訟上多費心思了。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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