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友出名買車及貸款,可否請求法院過戶給對方?

最近YouTube原創影片「山道猴子」正夯,其中涉及「車、貸款、男女感情」等元素,其餘內容不論,光是這三個元素,在另一種場景中亦甚常見,男女朋友相戀之初,兩人感情如「我餵你一口、你餵我一口」般濃烈,而通常就是在這種狀況下,一方極容易為了幫助完成他方物質上的需求,而以自己信用出名為他方取得權利或負擔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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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言之,在汽機車產業配合民間借貸的場合,通常會比銀行貸款「更容易」過件(常見車行以「全額貸款、0元交車、強力過件」為廣告行銷),如此條件,促成了相戀伴侶中,如果男友信用不佳,又想貸款買車,就會商請女友出名,當人頭辦理高利貸款及過戶登記。當然,如果兩人從此過著幸福快樂的日子,也就沒事,但理想是豐滿的,現實是骨感的,法律紛爭總是在感情淡了之後趨向白熱化。

因為在商請伴侶出名買車及貸款之初,就有信用問題,後續男方果然出現了罰單不繳、貸款不繳、牌照燃料稅不繳、eTag不繳等等積欠稅費情形,搞得出名的女方被各方機關不斷催討,嚴重影響信用及生活。

此際,女方究竟要怎麼做才能確保自己的權益?能否向法院起訴請求將車輛過戶給男方?可能有些人會問,請求過戶一般不是都是借名人在請求出名人過戶「回來」嗎?難道出名人也可以請求借名人過戶「過去」?

先說答案:可以的。

那麼又應該以何種法律關係請求呢?沒錯,就是借名登記!

按稱借名登記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應賦予無名契約之法律上效力,並類推適用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990號裁判意旨參照)。而借名登記契約,實務上通常是適用或類推適用民法委任規定。

再則,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受任人以自己之名義,為委任人取得之權利,應移轉於委任人;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支出之必要費用,委任人應償還之,並付自支出時起之利息。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負擔必要債務者,得請求委任人代其清償,未至清償期者,得請求委任人提出相當擔保。民法第549條第1項、第541條第2項、第546條第1、2項定有明文。

因此,如果兩造間之借名登記關係已因故消滅(如:屆期終止或任意終止),出名之一方得主張類推適用民法第541條第2項規定,請求他方偕同將系爭車輛之車籍過戶登記予他方。至於,借名關係存續期間,出名之一方所負擔之義務或清償之債務,則係依據民法第546條第1、2項規定請求代償、償還或提出相當擔保。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勝訴後,對方仍然擺爛怎麼辦?

按命債務人為一定之意思表示之判決確定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成立者,視為自其確定或成立時,債務人已為意思表示,強制執行法第130條第1項定有明文。關於被告應協同原告將車輛辦理汽車過戶登記部分,係屬命被告為一定意思表示之判決,揆諸前開規定,於本件判決確定時始,視為被告已為意思表示,惟如被告仍拒絕協同,原告自可持確定判決及相關證明文件,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令監理所逕為過戶登記。

另外要說的是,這種強制為意思表示的訴之聲明,如果准許宣告假執行,使意思表示之效力提前發生,與前開規定意旨不符,因此法院通常不會准予假執行之宣告。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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