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筆遺囑要件未注意,恐失去千萬遺產繼承權

近日有新聞報導,一名82歲的老婦人,於去年12月委請律師協助辦理代筆遺囑,希望將價值3千萬的房屋祖產交由長孫、次孫共同繼承,沒想到兩人至國稅局辦理遺產稅時,發現遺囑竟被認定無效,原因是遺囑人、代筆律師與兩位見證律師皆僅有蓋章而未簽名。遺囑無效的後果導致兩人無法依老婦人的心願保有該房產,而不得不依法與其他法定繼承人共同繼承,前後價值損失高達千萬。究竟代筆遺囑該如何辦理,其應具備哪些文件,又要注意哪些要件,方能使代筆遺囑有效?以下將分別說明。

代筆遺囑要件未注意,恐失去千萬遺產繼承權 2

辦理代筆遺囑應具備之文件:

1.遺囑人、代筆人、見證人須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

2.財產權利證明文件,如房屋權狀、土地權狀、建物登記謄本、土地登記謄本、存摺或存單等之影本。
3.財產價值證明文件:如房屋稅單、地價證明等。
4.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資料。

二、代筆遺囑應注意之法律要件:

1.須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見證人須全程在場,且其資格不得違背法律規定。

依司法實務見解及民法第1194條及第1198條規定,見證人至少須有3名以上。在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時,見證人均須始終親自在場聽聞,且其身份不得為以下任一種情形:一、未成年人。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三、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四、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五、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2.須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並經遺囑人認可後簽名。

依司法實務見解(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326號民事判決參照),口述遺囑意旨須由遺囑人親口陳述,遺囑人無須將遺囑內容全部逐字逐句陳述完全,只要能說明遺囑意旨,並足以表達其真意即可。若內容繁雜,以口述不能表達清楚真意,遺囑人得於見證人面前「口頭表示」以某文書內容為其遺囑意旨,再由見證人將遺囑意旨筆記後,向遺囑人宣讀、講解,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經遺囑人認可後簽名,方符合此要件,又筆記、宣讀、講解並非三者合成一個行為,見證人三人並得互證所為遺囑筆記、宣讀、講解之真實,無限於同一見證人為筆記、宣讀、講解之必要(最高法院108年度第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3.須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依司法實務見解(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921號民事判決參照)及民法第1194條規定,代筆遺囑應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見證人則特別規定須以簽名為之,排除民法第3條第2項蓋章代簽名、第3項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等方式之使用。

雖然日常生活中許多法律行為有瑕疵、真意不明、要件不符時,仍可以透過瑕疵治癒、事後確認等其他方式使原法律行為有效。然而在代筆遺囑上,其涉及的權益重大,因此要件規範也相當嚴謹,若有違誤,則會導致其無效。故提醒在辦理代筆遺囑時,除了要仔細確認各項要件有無符合,若有疑慮時,也建議委請具有專業及經驗之律師協助,方不會造成遺囑被認定為無效的處境。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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