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行政】民眾檢舉舉發交通違規的新變革

行政院院會於上月初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簡稱道交條例)的相關修法草案,大幅限縮民眾檢舉舉發的範圍,舉凡:最高罰鍰1200元以下輕微違規限縮不予民眾檢舉、不記點,包含騎機車未戴安全帽、騎車講手機、汽機車駕駛抽菸,以及在圓環、交叉路口、公共場所出入口、消防栓前停車、併排臨停、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停等十種。主管機關表示,行政院有此考量是因為去年道交條例修法後,對於道交安全成效良好,全年死亡人數下降,然因放寬民眾檢舉舉發的範圍,導致警察機關案件量大增,影響職業駕駛人工作權,故提案修法限縮民眾檢舉舉發的範圍。

【政府行政】民眾檢舉舉發交通違規的新變革 2

在修法之後,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即無義務依照道交條例第7-1條第2項,就有查證屬實的第1項違規進行舉發,實質上等同不允許民眾依照道交條例進行舉發。然民眾檢舉舉發的案件,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仍有裁量的空間,如行政罰法或是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下稱處理準則),均有給予承辦人裁量的餘地,例如處理準則第12條第1項規定:「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第6項提到:「前五項規定,於舉發本條例第七條之一民眾檢舉案件時,準用之。」,因此,並非是民眾檢舉,警察機關或稽查人員就毋須考量是否要施以勸導,而一律都要開罰。

行政院的修法意見,邏輯上未必說得過去,與其說是為了考量職業駕駛人的工作權,更可能是為了讓警察機關更好執法,讓它們不用依照道交條例去回應不在草案修正後的第7-1條第1項範圍內的民眾檢舉。但並非民眾就不得檢舉,畢竟行政程序法仍有行政陳情的基本規定,雖然沒有民眾檢舉的條文,但若有重大違規,仍能夠透過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提出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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