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何謂寵物遺囑?(上)

何謂寵物?

  根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所編撰之《動物保護教育-同伴動物》,1970年代晚期出現「同伴動物」(companion animal)一詞,描述人與動物的親密關係,同伴動物是指與人類地位更加平等,有更多情感上的支持、交流與陪伴之動物,該書進一步指出「寵物」一詞帶有買賣、炫耀以及物化的意味,動物的擁有者是主人,人與動物的關係是主從的上下關係,而現代人飼養動物的動機與相處後的情感,已經超過物質上的需求,轉為尋求情感上的親近與依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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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過,依照《動物保護法》第3條:「所謂『寵物』是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註:動物: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人類馴化動物後,進一步以朋友、小孩、伴侶、家人等關係相稱,人與動物之間的心理及情感的依存,如今甚至可能超越人與人之間的關係,不管是用毛小孩、同伴動物、伴侶動物或寵物相稱,本質上都是相同的。然而,法律上既然定義為「寵物」名詞,則吾人以此為統稱。

  從歷史來說,人類最早馴化的動物是狗狗,所以一般來說寵物數量最多的是狗狗,依據農業部統計,主要寵物除了狗、貓之外,其他像是飼養兔子、鳥、魚、天竺鼠、昆蟲等等作為寵物的,也是有的。另外,根據農業部公布的112年全國家犬、家貓飼養數量電訪調查推估結果,全國推估家犬數為1,480,637隻,較上一期(110年)家犬數1,235,218隻,增加19%;而全國推估家貓數為1,311,449隻,較上一期(110年)家貓數870,801隻,大幅增加50%。由此觀察,近年來飼養貓貓毛小孩,似乎比狗狗要來得多。此外,不包括未登記部份,全台灣的狗狗貓貓認養登記數,已經超越新生兒出生登記數,這樣的現象顯示現代人不見得要養小孩,反而可能是養寵物來陪伴。

高齡長者離世,其寵物該怎麼辦?

  法律上視「寵物」為「動物」,但有的人視「寵物」為「家人」,2025年台灣已邁入超高齡社會,長者養寵物陪伴的狀況,愈來愈普遍,但就有可能產生一個現象,若長者過世了,假如有其他親屬或朋友可以立即接手照顧,這當然不會產生寵物變成孤兒的問題。但是,若長者先走而其寵物沒有人可以照顧的情況,該怎麼辦呢?(註:類似狀況,不見得只有高齡長者會面臨到,像是中年獨居者或個案過世亦會發生相同問題,即均可能會因事先未預作準備,而致使寵物變成流落街頭之流浪動物情形;不過,於此仍以高齡者飼主為講述對象)

  類似這種「寵物託孤」的問題,未來會逐漸成為一個重要議題或問題。從法律面向來看,這樣的問題,狹義的「寵物遺囑」,乃指長者針對萬一自己先於毛小孩離世,而預先以遺囑妥適安排後續照料毛小孩至其生命盡頭的方式,這樣可以讓自己了無遺憾。廣義的寵物遺囑,則在遺囑內容還會包括了「寵物信託」的方式,本文仍以狹義的寵物遺囑來作說明。若長者飼主對寵物存在著像家人般的感情與關愛,在某些個案上,有能力及財力對於自己身後事,其中包括對於心愛的寵物預作安排,當然若寵物先於自己離世,則預作的安排就不需要,但是有預作準備並且能夠派上用場,那麼一旦需要的時候,因為有預作安排,長者的心願就能被實現了,這就是寵物遺囑的目的。

  還有一種情況,則是長者可能沒有過世,可是其沒有能力或病癱了或無意思能力,也許自己都需要被監護照護。此際,可能涉及成年意定監護或提早為信託契約之類的安排。所謂成年人的意定監護制度,大略就是自己的身體還算正常的情況,預先和受任人某甲訂立意定監護契約,假設自己變成無行為能力人時,約定由某甲擔任自己的監護人(註:民法第1113-2條:稱意定監護者,謂本人與受任人約定,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受任人允為擔任監護人之契約)。這部份屬生前寵物契約的安排,我們之後會再另撰專文參考。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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