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何謂寵物遺囑?(下)

寵物是家人,法律有視為家人嗎?

  目前司法實務仍認為,寵物是民法第67條所規定的「動產」(註:或稱之為「物」),也就是飼主對於寵物享有一種「動產」(物)之所有權,雖然可能是「法律與現實」不相吻合的現象,但是若就目前法律面向來說,一切還是都要照著法律來走!而有一些動物保護團體,則致力於推動「寵物」非「物」,希望有一天會成功!

【民事】何謂寵物遺囑?(下) 2

  某個案上,飼主寵物吉娃娃因甲之過失致遭不明車輛撞擊死亡,因此請求甲損害賠償,包括火化費用等財產上損害,還請求甲賠償10萬元之精神慰撫金,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199號民事判決」,判賠財產上損害3萬多元,但精神慰撫金之請求則被駁回。這個判決呈現了目前的司法實務主流見解,法院大略認為,飼主主張被告侵害其人格法益及其與寵物狗間親密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云云。查飼主主張其人格法益受侵害部分,蓋人格權係以人格為內容之權利,本件非屬飼主自身人格權受到侵害,是飼主主張其人格法益受到侵害,即屬無據。又飼主主張其與寵物狗間所生之情感(即親密關係)遭受侵害,即其與寵物狗間之「身分法益」遭受侵害且情節重大部分,而立法者既慮及對身分法益之保障不宜太過寬泛,特於民法第195條第3項擇取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者,始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則飼主與寵物狗間之親密關係既非屬「身分法益」,亦無所謂之法律漏洞存在,並無類推適用之餘地。飼主以其與寵物狗間之身分法益遭受侵害為由,類推適用民法第195條第1項、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請求賠償非財產上損害,不應准許。

  這種不食人間煙火的判決,經飼主提起憲法訴訟,但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595號裁定不受理,不過其中部分不同意見書有提及,關於身分關係「父、母、子、女,及配偶關係」外,是否尚可包含其他情形,甚值探究。尤有疑義者,所謂之「身分關係」,是否僅限於「自然人相互間」,或可包含「自然人與寵物相互間」?實務上,逐漸增加之案例為:不法侵害他人之寵物致傷或死亡者,該他人得否請求精神慰撫金或非財產上損害之金錢賠償?法院裁判,亦有持肯定見解者,如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消上易字第8號民事判決(註:這判決關於動物在民法上之定位,認為是介於人與物之間之『獨立生命體』,當他人侵害寵物所有人對於寵物之所有權時,無論寵物受傷或死亡,寵物所有人得請求精神慰撫金)。

  前述憲法法庭裁定的部分不同意見書進一步說明,寵物擬人化的現象,再再彰顯寵物已非單純之「動物」,而無寧係「視為自然人」。甚且許多年輕人,特別是未婚者,關切其所飼養之貓、狗、兔等寵物,常遠甚於對自己父母之關心。在觀念丕變之現代,加上少子化之推波助瀾,法律上對於寵物不應再如以往單純以「物」及屬於主人之「動產」視之。但是,目前這樣的法律見解,仍屬非主流看法,然而,總有一天,希望會成為主流看法吧!

如何安排寵物遺囑?

  回到狹義的寵物遺囑討論,如果高齡者擔心身故,自己的同伴毛小孩沒人照顧,可以以遺囑方式來預作安排,前面已經說明,而遺囑的方式有五種「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一般人通常會以自書、公證或代筆遺囑方式,遺囑內容除了一般對家屬子女間之遺產分配外,本文主要是針對遺囑內容中關於寵物安排部份作說明。

  首先,長者飼主在生前就應找到可以在過世時,立即接手照顧寵物的安排,不論是親友或寵物店或其他方式,這是落實寵物遺囑的大前提。其次,因為依目前法律規範,寵物被視為遺產,所以會有繼承的問題,指示由何人負責照顧接手,此人必須取得寵物的所有權,這個就非常重要,遺贈由何人取得寵物所有權要講清楚。再其次,如有繼承人,在不侵害其特留分的情況下,長者飼主可以將遺產贈與前述取得寵物所有權之人,就由其拿錢照顧。若擔心拿錢照顧者沒有好好照顧寵物,可以在遺囑內容安排監督者,監督受遺贈之拿錢照顧者。當然,詳細的照顧內容或方式,都可以透過細部的設計,達到讓寵物安享天年的結果。末則,若遺贈與照顧者的金錢或財產,也可能會有詳細的條件或約定內容,寵物離世後,所剩之金錢及財產,或歸照顧者或另作安排,都可以作詳細的規劃。

  總而言之,今年台灣已經正式進入超高齡社會,每五人中有一位六十五歲的長者,少子化及同伴動物的趨勢將會愈高,想要瞭解寵物遺囑的長者,也會愈來愈多,因此,未來如何細緻化寵物遺囑的內容,將是重要的研究課題。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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