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被判刑壹年的案例
近來有件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被判重刑的案例,提供參考。判決大略是某甲男透過交友軟體結識某乙女,後展開追求而發生性行為。甲因為乙女向其表示僅係一夜情而拒絕其追求,甲男乃心生報復之意,明知個人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特徵、家庭、聯絡方式、社會活動等乃屬個人資料,且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竟仍意圖損害他人之利益,基於非法利用個人資料、公然侮辱犯罪故意,於公開之個人臉書頁面及在其他臉書社團等不特定人均得共見共聞之公開網頁,陸續張貼乙女正面照片、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身高、體重、三圍、血型、父母、妹妹及外甥女姓名、行動電話號碼、通訊軟體「LINE」帳號、「Gmail」帳號、住處地址、使用之汽機車車號及照片、住處外觀照片、住處所有權狀照片等資料,並發佈「這是一則女生玩弄男生感情的故事」、「玩弄感情」、「渣女」、「公關」、「交友複雜」、「找砲友」、「被害妄想症」等於社會通念上極具貶抑意思之文字,後來甲男因為這樣被判刑。

但是,當前案還在偵查及審理中,甲男先是將上開貼文設為不公開狀態,後來竟又基於非法利用個人資料、公然侮辱之單一犯意,將上開貼文改設為公開狀態,如此一來,再次非法利用乙女的個人資料。因此,法院認為被告甲男前已因不滿與乙女分手,而貼文洩漏乙女個人資料及侮辱告訴人之人格,造成告訴人名譽、資訊隱私權之損害,已經法院判刑確定在案,未幾竟不思悛悔而再犯本案,嚴重危害告訴人之聲譽及隱私,顯見其不知警醒,未能自前案記取教訓,且一再狡辯,惡性重大,應予重懲,所以後面的案件,法院判決甲男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可上訴。
綜合來看,甲男有二件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的案子,前案甲男涉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罪,法院判決得易科罰金。但是後案甲男又再度公開乙女的個人資料,算是再犯,所以法院判決並沒有給甲男易科罰金的機會。一般人或許認為,涉犯個人資料保護法,都可以易科罰金,好像不是什麼大事,所以常常發生雙方起糾紛,無論是感情、債務、行車或其他各種糾紛,有人就不理性地胡亂公開他人的個人資料,而且有些人認為反正也不是很重要資訊,其他人也很容易查到像是電話、地址資料,所以吵架公開資訊,就認為沒什麼大不了,這些觀念都有問題。實際上,非法使用他人個資,是有可能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並不算輕的一個罪刑,例如像是前面所講的案件,這個被告也許認為前案可以易科罰金,所以又再度將乙女的個人資料再度公開,而且還搭配一些很難聽的話,法院才會認為應該要重判,而且沒有給予易科罰金的機會。
總之,千萬不要任意洩漏他人個資,而且不要以為將人家地址、電話公開不會有什麼大事;其實,連人家的婚姻狀態,有時都可能是一種個人資料,講難聽一點,盡量不要八卦別人相關資訊,就一點事都不會有了!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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