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精神障礙是殺人的免死金牌嗎?
洪姓男子於2024年5月間在台中捷運車廂內持刀隨機攻擊,造成「長髮哥」許男、呂姓少年受傷,法院審理後認定洪男是預謀犯案,且經精神鑑定未符合減刑規定,故判決10年徒刑。但洪男明明患有精神疾病,為何此次判決結果與過往精神障礙患者犯罪給予無罪或減刑的判決大不相同呢?

由於我國刑法第19條規定:「一、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二、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明文要求須為「行為時」有受精神障礙的影響,導致辨識違法或依辨識而行為的能力有所減損,方符合本條不罰或減刑之規定。而如何判斷是否構成前述要求,便須透過專家做成精神鑑定,給予法官作為判斷之參考。然而法條所述「因精神障礙的影響導致辨識違法或依辨識而行為的能力有所減損」的意思究竟為何,大眾往往因該文字過於抽象而無法理解。
本條規定其實是在判斷行為人是否於行為時受到精神障礙的影響,造成其無法辨識自己行為是否違法,又或者是否因精神障礙的影響導致其無法控制自己的行為舉措,因為當一個人根本無法意識到自己的行為時,對其進行處罰是無意義的。而對於判斷一個人於行為當下是否無法意識自己的行為,是會透過精神專家及心理專家做成的專業診斷進行的。首先需要先確認行為人在行為當下確實有受到精神障礙的影響,專家會透過分析行為人包括作案前之準備動作、作案當時之行為、作案後之立即反應(如企圖逃避、掩飾犯行或湮滅證據等),以此期間內有無精神障礙之存在來判斷行為時之精神狀態。若行為人受有意識障礙,導致對於身邊事物無法感知甚至判斷時,便應依個案判斷判決無罪或減刑(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942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或者因為精神障礙的影響導致行為人社會生活上的認知能力受損,也應依個案判斷判決無罪或減刑(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583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最常見是行為人於行為時受到妄想症狀的影響,或因使用藥物之副作用而處於夢遊之狀態。
本案洪姓男子雖自2020年起便患有精神疾病,但其有持續就醫並接受治療。且於案發後的調查中,對於案發動機、犯罪計畫、犯案過程及情節之陳述皆能清楚表達,並無受到精神障礙影響的跡象。從其事先購買凶刀並配戴止滑手套、刻意由捷運末端車廂進入,避免遭受後方的攻擊等計畫過程,反而呈現出其乃預謀犯案,因此法院認定洪男於行為當時,其辨識行為違法及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並未因而喪失,亦無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降低等情,因此認為洪男透過精神鑑定未符合減刑或不罰之規定。
本案其實與精神疾病並無關係,然而台中市政府於案發後就曝光嫌犯有精神疾病歷史的作法其實相當不妥,反而是在汙名化精神障礙患者,同時也造成社會對於精神障礙患者的仇視。總之,精神障礙絕對不是殺人的免死金牌,於法院的判斷上其實是相當限縮及謹慎的。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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