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高利貸還債超過法定利息部份可以抵掉本金債務嗎?

  依據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再依據民法第323條規定:「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其依前二條之規定抵充債務者亦同。」這時有個問題:假設債務人每月連本帶利還錢,利息部份可能還到年利率百分之二十五,這時所還利息超過法律規定法定利息的部份,可以算是清償本金嗎?債權人一定主張不行,債務人一定主張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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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來源:pixabay/pexels

  之前有相似的案例:債權人主張債務人借款200萬元,約定每月利息8萬元,之後債務人所簽發支票跳票,因此遭債權人要求清償200萬元及相關利息。債務人則抗辯雙方未約定利息或僅能以年息5%為計算,或就超過法定最高利率年息20%部分因無任意給付之意思,亦應抵充本金,如今已清償128萬元,系爭借款本金至多僅餘115萬2,333元等語。第一、二審法院都認為不能就超過法定利率部份抵充本金,判令債務人要還200萬元,但是第三審最高法院卻認為這樣的判決是錯誤的!

  來看一下最高法院對於這種類型的債務抵償的看法,參照最高法院114年度台簡上字第6號民事判決:「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20%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修正前民法第205條定有明文。旨在防止資產階級之重利盤剝,以保護經濟弱者之債務人,此觀該條之立法理由自明。次按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此為民法第323條前段所明定,而該條所謂應先抵充之利息,係指未超過法定利率限制之利息而言,至超過法定利率限制之利息,既規定為無請求權,自不包含在內。是所謂債務人就超過法定利率部分之利息為任意給付,須其明知債權人對於該部分利息無請求權,仍基於僅抵充利息之意思而為給付,始足當之。尚不得僅執民法第323條前段規定,遂謂債務人就其約定超過法定利率限制之利息,已為任意給付。原審見未及此,逕以上訴人知悉借款金額為200萬元,並出於自由意思按月給付利息8萬元,即謂其已任意給付超過法定利率部分之利息,而不得就超過法定利率部分主張抵充本金,依上說明,自有未合。」

  也就是說,債務人以前還的「利息錢」,不能全算是「利息錢」啦!超過法定利息部份,都應該計算為還本金的債務喲!請各位被高額利息追著跑的債務人,特別注意這個最高法院講的內容,有了法律依據就可以少還一點了!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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