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寵物認養契約-送養與認養的兩難

  近年來,寵物認養契約爭議事件日漸增多,所謂寵物認養契約,就是動保團體、收容所或個人送養時,簽訂契約,以保障送養的寵物。內容常見的有送養方的探視、認養方回報寵物近況、違約金與保證金約定、收回或送回寵物條件等等。然而,因為有的時候契約之條件過於嚴苛,例如保證金過高等等問題,就會引發雙方爭議。甚至有不肖商人,將品種犬之買賣包裝成認養契約,從中收取高額之費用,以規避現有之法規。

【民事】寵物認養契約-送養與認養的兩難 2
照片來源:Sebastian Coman Travel/pexels

  姑且不論少數不肖商人對認養契約的利用,認養契約在事實上,就是一個天秤上的兩難,一方面送養人希望送養的毛小孩能獲得最好的照顧;另一方面,過於嚴苛的條件又會讓認養人卻步,喪失認養意願,當然最好的模式是政府可以訂定認養定型化契約,這個想法在民國111年立法院曾經提出「寵物認養相關問題研析」中,就有討論過了,但最終仍不了了之。本文將藉兩個法院判決,探討寵物認養契約衍生之爭議,幫助有意願認養寵物之人,更了解相關實務見解。

  先來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411號判決,這個判決的事實大略是,上訴人認養被上訴人之雪納瑞犬MIU MIU,並簽訂認養契約,其中包含「乙方同意於每3個月內,以通訊軟體LINE聯絡甲方或在MINI家族群組中,以照片或影片之方式回報一次雪納瑞犬之近況。」、「除有正當理由外,乙方不得連續二週聯繫不到或刻意迴避甲方。」、「甲方每年得家訪探視雪納瑞犬隻壹次,家訪探視時間由甲、乙雙方共同協調;如有一方因故不能探視,應於前一日通知他方,並另行協調探視時間。」、「如有違反第一項(每一年探視一次)約定者,甲方得終止契約,乙方應無條件返還雪納瑞犬予甲方。」等等約定,在一審的判決中,法院是判決上訴人應依照契約給付被上訴人三萬元的違約金以及九萬元的律師費,並返還該雪納瑞犬,到了二審判決,十二萬元的部分仍然保留,但返還雪納瑞犬的部分,法院是認定上訴人有持續提供被上訴人探視時間,但雙方無法協調成功,並非上訴人故意違約,因此返還雪納瑞犬的部分遭到駁回。

  在這個判決中,對於上訴人是否有依照契約傳送照片、影片給被上訴人,法院是這樣認定的:「惟上訴人於109年4月9日傳送之影片長度僅1秒,內容雖可見犬隻,然係自犬隻後方拍攝,且影片長度過短,顯無法窺見犬隻之活動情形,難認上訴人已依約定回報系爭犬隻之近況予被上訴人……上訴人雖抗辯兩造並無於系爭契約約定影片長短、拍攝角度,不得以被上訴人主觀標準逕謂上訴人有違約事實云云,然影片長度影響所呈現之內容可否供觀覽者瞭解,此為一般通常之理,並非被上訴人個人標準問題,且參酌兩造於系爭契約第4條第2項約定照片或影片傳送之目的,在於使被上訴人得以自照片或影片知悉系爭犬隻之『近況』,則該照片或影片內容應可使被上訴人就系爭犬隻之體態或活動力有粗略之瞭解,方與兩造訂約時之真意相符,否則上訴人僅需於每3個月內定時傳送照片或影片,無論內容或品質是否可使一般人瞭解系爭犬隻近況,則系爭契約第4條第2項約定『回報近況』無異形同具文,故上訴人前開所辯,尚無可採。」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411號民事判決參照。

  然而,約莫一年後,同樣的這兩個人又因為類似的事件發生爭議,這次一樣打到了二審,但是送養人變成了上訴人,認養人變成了被上訴人,在這個案件中,上訴人同樣是主張被上訴人拍攝回報的寵物照片模糊不清,然而這次,上訴人卻敗訴了,法院是這樣認定的:「而兩造上開約定意思表示之真意無非使上訴人得由被上訴人傳送之照片或影片內容知悉系爭犬隻之近況如活動力、體態等。則解釋系爭契約第4條第2項約定兩造意思表示之真意應為被上訴人傳送之照片或影片內容可使上訴人知悉系爭犬隻之近況如何即可,影片拍攝時間之長短、照片清晰度如何兩造於文字中並未約定,顯見兩造並無約定以影片拍攝時間之長短、照片清晰度為判斷被上訴人有無依系爭契約第4條第2項約定履約之判斷依據……債之本旨即契約約定目的並非被上訴人須與上訴人保持主動且密切之聯繫,而是透過該項約定之實踐,出養人得於相當期間內大致明瞭系爭犬隻生活情況,若解釋上開契約條款過於苛刻,偏離認養動物之契約之本旨,將使領養人動輒得咎,不僅違反一般社會就領養動物之客觀認知,亦絕非兩造簽訂系爭契約以保障動物福祉之契約目的,更有違契約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之衡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399號民事判決參照。

  在近乎相同的兩個爭議中,法院卻做出了相反的判決,但其實細究兩個判決內容,法院都是從符合契約的本質出發,即能以一般人之標準,了解該寵物大致的近況,因此認養人在認養時,如果遇到類似的情形,應該要更注意這一點。值得肯定的是,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399號民事判決對於契約「保障動物福祉」之目的的論述,能在一定程度上遏止認養契約中送養人不當索取違約金的濫訴,也能讓人回歸認養契約以動物為本的本質,並非收養人一沒有按照契約去做就是違約,相當值得參考。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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