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三峽北大車禍的被害家屬可求償多少損害賠償數額?
今年5月29日在新北市三峽區北大國小旁,78歲駕駛余文正開車撞擊用路人,造成三人死亡及多人受傷的重大傷亡事件。該起類似路怒症的開車撞擊事件,經檢方調查後發現,其先在交岔路口倒車時推撞後方車輛,再擦撞腳踏車騎士,然後闖越紅燈撞擊停等紅燈的機車騎士及行人穿越道上多名行人,經查,被告駕駛車輛機械無異常,且案發時意識清楚及行車路線正常,經鑑定肇事車輛行車記錄器影像,估算被告駕車速度曾高達時速104.6公里,並有具體向右閃避再往左駛回車道中央等持續操控方向盤駕駛行為等,綜合全情,檢察官認定被告有殺人罪的不確定故意,最終因被告死亡檢察官依殺人罪對被告作出不起訴之處分。

關於後續民事賠償問題,法律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的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所以被害人或過世者的家屬可以向加害人的遺產主張賠償權利。依據新聞報導指出,被告畢業於大同工學院,過去長年擔任公司高階主管,歷任公司董事、公司代表人、海外子公司總經理等職務,應該是有相當資力之人,至於實際遺產狀況,有待後續確認。此外,依據民法第1148-1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若繼承人沒有拋棄繼承,被繼承人贈與繼承人的財產,會被視為遺產,也要負擔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還有,若債務人之繼承人拋棄繼承,債權人還可以依據前面的規定,對於債務人之繼承人死亡前二年贈與之財產強制執行嗎?在109年臺灣高等法院的法律座談決議認為是「可以」的!另外,可以參考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抗字第39號民事裁定意旨:「繼承人或被繼承人明知被繼承人積欠債權人債務,而由被繼承人於死亡前二年內,將其財產贈與繼承人,繼承人復於被繼承人死亡後聲明拋棄繼承,無異以此規避債權人之追償,顯非事理之平,既非法律承認拋棄繼承所欲保護法益之本旨。」白話來說,就是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繼承人的財產,都要納入遺產來清償債務。
根據新聞報導,新北市法制局和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新北分會,已協助被害人與其家屬聲請就被告遺產為假扣押,也會協助後續的司法求償。那麼,大家會關心的是,可以求償多少數額為合理呢?
檢察官在本案是以「殺人罪」對死亡被告為不起訴處分,即本件性質為故意殺人案件,與一般過失致死的車禍案件,在賠償數額方面,就會有所不同。主要原因在於,故意犯罪致死的精神賠償數額,會遠高於過失致死的數額。而其次,精神賠償數額通常會是損害賠償項目裡頭最高額的,例如:多年前的白曉燕案,法院曾經判決上億元以上。
關於類似案例,像是民國109年新店有一起隨機殺人案,被告為了發洩情緒,持料理刀隨機猛刺路旁等紅綠燈的被害機車騎士死亡,該起殺人案件,法院判賠被害人父母1600萬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546號民事判決),事實上若含犯罪被害補償金,被告應賠償金額應該是接近2000萬元。而另外一起被害人遭毆打逃離後遭開車撞擊致死,關於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的判決數額是 400萬元(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0號民事判決)。
總而言之,本起重大死傷案件,雖因被告死亡不起訴處分,但是被害家屬除了強制險二百萬元外,對於被告遺產仍能加以求償。過往,就車禍死亡案件的判決賠償數額都偏低,但是本起開車撞擊殺人案件,若未和解而經由法院判決的數額,應該不會太低的!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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