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未經他人同意抽血觸犯了什麼罪?

  台師大女足隊爆出醜聞,教練遭控強迫球員參與抽血實驗,並疑涉校園霸凌與違反《人體研究法》。教育部14日證實已完成調查,除對台師大祭出行政處分,並建議停聘該教練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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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來源:Karolina Grabowska/pexels

  如果有人未經過我的同意,擅自抽取我的血液,或是以欺騙的方式,得到我的承諾來抽我的血,這樣的行為會成立什麼罪名嗎?

  在刑法上,未經他人同意抽血的行為可能會成立刑法第277傷害罪以及第304條的強制罪,因為以尖銳的針頭刺入被害人的身體抽血,是對被害人身體物理組織的侵襲行為,且抽血屬於對身體的侵入行為,若未經當事人同意就強行施作,可能構成「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就曾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強制抽血相關規定牴觸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第22條保障身體權及資訊隱私權之意旨,進而宣判該規範違憲。

  類似案例,可以參照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醫簡字第1號刑事判決:「蔡靖儀為址設臺南市○○區○○路000號「翁○文診所」之護理師,翁○文為上址診所之醫師。緣曾○○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9時17分許,因感冒前往上址診所看診,期間翁○文詢問曾鴻展是否願意接受抽血檢驗C型肝炎,曾○○拒絕之。蔡○○原應注意病患有無抽血單,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仍疏未注意,未確認醫生所開立之注射單,即持針頭插入曾○○右手背,對之為抽血行為,曾○○見狀表示反對,並自行將針頭拔除,曾○○因而受有右側手部開放性傷口等傷害。」

  如果有得到被害人的承諾,例如到捐血中心捐血,行為人當然可以根據被抽血者的承諾而阻卻違法性,但前提是被害人的承諾是「有效承諾」。以台師大女足隊的案例而言,教練以研究之名要求選手配合研究計畫抽血,若有選手不願意配合,就會被扣住畢業學分、退學,這樣得到的承諾除了可能有強暴脅迫的情形而無效外,還有可能因為教練欺騙被抽血者這是研究必要,所以被抽血者之承諾具有重大瑕疵而無效。

  除了人體研究法與上述提及的刑法傷害罪、強制罪以外,還可能會有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問題。以研究之目的抽血後,勢必會對血液做進一步的分析、檢測,而血液檢體作為一種個資,其「蒐集」、「處理」與「利用」對於資料主體的隱私而言,各自會產生一定程度的風險,因此個資法才會規定在從事個資的蒐集、處理或利用時,必須分別告知、分別取得資料主體的同意方可從事。類似的爭議,在2年前,台灣血液基金會受衛福部指定配合執行新冠病毒血清抗體監測時就發生過,捐血者捐血後收到信,被告知捐出的血液會分出0.5㏄,供疾管署檢測新冠病毒抗體與分析;若不願意可選擇退出,但要主動致電疾管署報備,並留下個資,引發捐血者不滿個人資料受到侵犯。

  結論上,未經他人同意抽取血液除了觸犯刑法傷害罪外,如果是以研究用途而言,還會有觸犯人體研究法以及個資法的疑虞。台師大女足案事發至今,校方及教練仍未給受害球員滿意的答覆,對於受害者受到的傷痛,並非簡單賠錢道歉可以彌補的,校方以及教練仍然應該負擔應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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