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罷免前十天不得發布轉載民意調查的規定
下周六為諸多國會議員罷免案的投票日,中選會提醒民眾,依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3條的規定:「政黨及任何人自選舉公告發布或罷免案成立宣告之日起至投票日十日前所為有關候選人、被罷免人或選舉、罷免民意調查資料之發布,應載明負責調查單位、主持人、辦理時間、抽樣方式、母體數、樣本數、誤差值及經費來源。未載明前項應載事項及其他各式具民意調查外觀之選舉罷免資料,於前項期間,均不得發布、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但參選之政黨、候選人、提議人之領銜人或被罷免人自行推估者,不在此限。政黨及任何人自投票日前十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前二項資料。」,宣告罷免投票前十日為「民調閉鎖期」,任何人均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民意調查或類似民意調查的資料。否則依照同法第110條第6項,對政黨等選舉當事人,可以處罰20萬元到200萬元,其他人則是10萬元到100萬元。

此種民調閉鎖期的規定近年來是越來越嚴格,以往像是賭盤賠率或其他名稱非屬民調的統計、數據資料,是否屬於民調而受閉鎖期限制還有爭議,不過在選罷法於2023年透過立法院修法修改成上述規定後,無論名稱為何,只要中選會覺得是民調,符合前開法定要件者,在選舉罷免前十天都不得發布。然熟悉美國選舉的人會知道,川普和希拉蕊2016年競選總統大位前一日,都有人在發布民調,更不要說,美國還允許提前投票、不在籍投票,可能選民投完票,到開票之前好幾個月都還有機構在發布民意調查,並無如台灣現行選罷法的限制,就可以知道此種「民調閉鎖期」的法律規定,其價值並非普世皆準。
另外,選罷法還要求民調資料必須要符合法律關於民調的要件,要包含「調查單位、主持人、辦理時間、抽樣方式、母體數、樣本數、誤差值及經費來源」,一方面擴張民意調查的定義,包含名稱非屬民意調查的統計資料,一方面又要求做這些統計的人,要有民意調查的外觀,實際上是針對當年的「未來事件交易所」的案件,當時未來事件交易所主張自己發布的當選機率並非民調,不受舊選罷法第53條所限制,然嗣後遭行政法院駁斥,判決中選會可以裁罰未來事件交易所,爾後於2023年修法時具體化為現行法的第2項。
最後若民意調查的資料格式違反第53條的前述要件,任何人均不得發布、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相較於舊法時代僅限制不得發布更為嚴苛,此部分可能是因為中選會曾經被行政法院判決敗訴(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412號: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AA,107%2c%e5%88%a4%2c412%2c20180719%2c1),認為新聞媒體轉載格式不符的民調資料,並無選罷法之責任,才會在2023年時修法擴張處罰範圍,此舉有無可能過度限制新聞自由的嫌疑,或許有待未來實際個案上,讓司法或憲法法庭去檢驗了。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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