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子女隨時都可以向法院聲請免除對父母的扶養義務嗎?

  超高齡社會來臨,年老父母親要求子女扶養的情形,會持續增加中。但是,依照民法規定,父母子女的扶養權利義務關係,若是存在特定家暴或虐待等情況,是可以免除掉另一方的扶養義務,例如:父親在子女二歲時就常常家暴後來還離家出走,過了四十年後,人老了回頭要求子女扶養,這時四十年沒有見面的子女,可以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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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來源:Lpettet/pexels

  民法第第1118-1條第1項:「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第2項:「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不過,要注意在類似上述例子中,若父親還沒跑來向子女要錢或要求扶養,子女不一定可以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最好還是要等到父親跑來要求扶養時再打官司,會比較保險一點。

  最近,就有一件類似的新聞案例:有一名男子二歲時,爸爸與媽媽離婚,父子四十年從來沒見過面,老父親也從來沒有負擔任何扶養費,後來老父親被安置在護理之家,所以兒子向法院聲請免除對父親的扶養義務。不過,法院審理後發現,老父親的安養費用將近三萬元都是由縣政府補助,縣政府還沒有向兒子追討,所以法院認為還沒開始被請求扶養費,就駁回子女的聲請。

  在這個案例裡頭,法院認為老父親安置在護理之家的費用雖然還有差額,但是該差額是縣政府聯繫民間資源支應,縣政府就此差額雖未依老人福利法第41條第4項第2款規定對聲請人予以免除,但亦未依同第41條第3項前段規定以書面行政處分向聲請人請求返還。所以說,法院認為縣政府既然沒有向兒子請求父親安置費用之差額,兒子也沒有舉證證明父親曾另外對他有請求扶養,則關於已經要負擔扶養義務這件事,法院認為還沒有發生,所以判決駁回。意思是,等老父親或縣政府跑來要錢時再說啦!

  由此可知,大部份向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的情形,多半是因為老父母跑來要求扶養,或社會局、護理之家、安養院發現老人有子女,跑來找子女要求給付安養費用之類的狀況,這個時候,子女才會去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如果沒有這些情形時,老人與兒子之間相安無事,兒子就不需要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不然像前面的案例,法院認為護理之家的安養費多由縣政府支付,差額也由民間資源協助,就不用子女扶養了。但是兒子可能擔心有一天被要求扶養,想未雨綢繆,也不無道理,只是,法院還是會審酌是否已經被請求扶養,若還沒有的話,就等到發生有人來要錢時,再向法院聲請吧!

註:《老人福利法》第41條第3項:「第一項老人保護及安置所需之費用,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先行支付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檢具費用單據影本、計算書,及得減輕或免除之申請程序,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老人、老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負照顧義務者於六十日內返還;屆期未返還者,得依法移送行政執行。」第4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就前項之保護及安置費用予以減輕或免除:一、老人、其配偶或直系血親卑親屬因生活陷於困境無力負擔。二、老人之配偶或直系血親卑親屬有前款以外之特殊事由未能負擔。」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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