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不可不知的動物傷害罪
現行刑法於第277條、第278條規範有普通傷害罪、重傷害罪,刑度分別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很多人常常忽略,現行動物保護法其實也有傷害罪的規定,只是保護客體不是自然人,而是脊椎動物,若是重傷害動物、殺害複數動物者,均可能有刑事責任,最近就有不少新聞提到有雇主拖行寵物、拿拖鞋打寵物,認為此部分均涉及虐待,應論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等語,這是否正確呢?此類動物傷害罪、殺害罪的規定,在毛小孩眾多的社會中,和一般刑法規定類似,可說是民眾都應了解的法律常識。

依照動物保護法第6條規定:「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又依同法第25條第1款規定: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同法第25-1條規定:「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使用藥物、槍械,致複數動物死亡情節重大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有前條或前項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大致上描繪出了動物傷害罪、殺害罪的輪廓,若是重傷害、殺害者,處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及罰金,若是殺害複數動物者,則論以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及罰金,還可以公布照片,相較於刑法重傷害罪既遂七年以上,殺人罪十年以上最重死刑來說,當然尚有不及,然因動物傷害罪的行為類型包含「騷擾、虐待或傷害」,即使行為人沒有傷害故意,僅有騷擾虐待故意,若有致重傷、致死的結果,也可能成立第25條、第25-1條之罪,則此類動物傷害罪、殺害罪的刑度,就可能與過失重傷害罪的三年、過失致死罪的五年近似了,足以看出現行法對於毛小孩的重視性,越來越向人類看齊。
動物保護法目前雖然有對「虐待」具體定義為「指除飼養、管領或處置目的之必須行為外,以暴力、不當使用藥品、器物、不作為或其他方法,致傷害動物或使其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之行為。」,然「騷擾」的定義並不清楚,或許未來有必要透過判決具體明確騷擾的內容,於適用前述動物傷害罪的規定上,能夠更加明確。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更多法律資訊請追蹤本所粉絲專頁 👉https://www.facebook.com/sunriselawyer
✨更多政府採購相關文章資訊請進入 👉https://www.tsaigo.com/
✨更多著作權相關文章資訊請進入 👉https://www.copyrightdoctor.com/
✨更多不動產相關文章資訊請進入 👉https://www.realpropertydocto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