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飼主把寵物交給動物收容所算是棄養嗎?

  前新竹市長養過的市犬「棕棕」,近日遭爆料已經在四年前被送到新竹動物收容所,遭網友質疑前市長林智堅此舉是否構成「棄養」,農業部今天透過媒體表示,林前市長並未構成棄養,因為「棕棕」送交的對象是動物收容所。

【刑事】飼主把寵物交給動物收容所算是棄養嗎? 2
照片來源:Alin Luna/pexels

  依照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3項的規定:「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交送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明白指出飼主不得棄養寵物,除非是交給法規允許的動物收容所。當然也不是說只要飼主把寵物帶到動物收容所,收容所就一定會收下,各縣市收容所都有自己的內規,避免有過度收容,影響收容環境的情形。

  由於「棄養」的用語太過難聽,儘管依照前述動物保護法的規定,飼主不打算養了,把寵物交給收容所的行為,就第5條第3項的文義解釋就算是合法「棄養」,原則上收容所會把這種行為稱為「不擬續養」,然要注意的是無論動保法或是動保法施行細則,均沒有「不擬續養」的用語。

  以台北市動保處來說,若要「不擬續養」寵物,把寵物交給動保處,要依照《臺北市不擬續養動物收容作業要點》辦理,飼主必須先提出這些文件,包含「飼主之身分證明文件、動物之寵物登記證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及動物照片、動物如為本市公告對狂犬病有感受性之寵物,並應檢附動物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文件、動物如為動物保護法之特定寵物,並應檢附特定寵物絕育或申報免絕育相關證明文件、通知日前十四日內動物病歷摘要及血液檢驗證明書、臺北市不擬繼續飼養動物讓渡公告申請書、臺北市不擬繼續飼養動物申請書」,白話來說就幾個要件:飼主必須先辦好寵物登記、寵物要經過體檢、檢疫和絕育或有免絕育證明、經過讓渡程序但沒有其他民眾要受讓、申請書。

  如果是沒有辦理寵物登記的飼主,是無法依照動保處的要點辦理「不擬續養」,另外申請前要經過讓渡程序,就是要同意收容所先公告在「動物讓渡專區」四十五日,等過了這段期間,如果沒有人有意願受讓,這時候民眾才可以把寵物交給收容所。最後還要繳納「不擬續養」費用,以2023年修正後的「臺北市動物之家服務收費標準」,一般寵物的照顧收容費由4,800元提高為8,500元,特殊寵物的照顧收容費則由10,000元提高為14,000元。

  動物收容所或許是為了阻止飼主棄養寵物,才會大幅提高費用,然而是否會因此造成飼主自始就不做寵物登記,直接野外棄養?又未可知了。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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