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金融帳戶被警察局列為告誡戶該怎麼辦?

  今年1至7月間,全台詐騙金額已達85億元之多,因詐騙泛濫,政府為杜絕人頭帳戶及截斷金流,洗錢防制法特別規定,若將金融帳戶或第三方支付的帳號等違規交給他人使用,有可能被「裁處告誡」,就算不是人頭帳戶,該帳戶也會被列為「告誡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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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來源:Pixabay/pexels

  被列為「告誡戶」會怎樣嗎?依據《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二條第六項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管理辦法》,金融帳戶被列為告誡戶,則每個帳戶每日轉帳、提領金額上限各為等值新臺幣一萬元整;也被禁止使用網路銀行(含行動銀行)、電話(語音)銀行及將存款帳戶連結各式支付平台(含電子支付、第三方支付、行動支付或開放銀行TSP業者等)及其他類似之電子銀行業務辦理支付或轉帳服務,幾乎所有業務都要臨櫃辦理,反正對一般人來說,關於帳戶的使用會非常麻煩。

  之前就有新聞報導,民眾並沒有把帳戶或密碼交給詐團卻成為告誡戶,像是有民眾在網路賣東西,但是買方匯錢進帳戶,後來才發現買方匯入的錢是詐騙所得,第三方的受害戶並沒有將自己的帳號、密碼給詐騙集團,但卻成詐騙共犯而變成告誡戶,類似狀況,可能要等到最後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才會解除告誡戶。但是,對於這種並非真正人頭帳戶的受害民眾來說,非常冤枉。不過,如果確實非屬違規提供他人使用的狀況,經過訴願程序,還是有可能撤銷告誡處分。

  首先,我們來看一下《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規定:「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第2項前段:「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經過裁處告誡後,則金融機構、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開立之帳戶、帳號等,在一定期間內,暫停或限制該帳戶、帳號之全部或部分功能,或逕予關閉。

  有關機關一再宣導,近年來金融詐騙猖獗,詐騙集團手法推陳出新,常透過社群軟體、交友平台或假冒官方簡訊引誘民眾交出帳戶資料,在無正當理由交付帳戶情況,要解除告誡帳戶,可能要等到案件不起訴處分之後較有可能。依據新聞案例內容,例如:因為網友以贊助社團名義誘騙,為作交易紀錄使用而將提款卡與密碼寄往海外,帳戶即遭遠端操控並涉詐騙金流;或是誤信社群平台中獎訊息,以貨運寄送提款卡並於通訊軟體提供身分證件及提款卡密碼等個人資料,帳戶旋被用作詐騙資金轉匯,都會被裁處告誡處分帳戶,若提起訴願也有可能被認為並無正當理由而交付帳戶,訴願也可能會被駁回。不過,在「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可以提起訴願救濟,警察機關或訴願機關會再依證據判斷來決定是否解除告誡帳戶。

  告誡處分性質為警察機關依法調查後所為之對外發生效力之行政處分,受裁處告誡處分者,其所開立之金融帳戶、虛擬通貨帳號、第三方支付服務業帳號等權利行使受限制,受告誡處分人之救濟程序要依訴願法規定辦理;也就是說,不服告誡處分,要在處分書送達次日起三十天內,提起訴願救濟。

  假如訴願機關認為當事人主張有理由,就會撤銷該告誡之行政處分,也就會解除金融服務限制,恢復金融帳戶、虛擬通貨帳號、第三方支付服務業帳號使用權益。

  像是在個案上,若親朋好友間有金錢借貸關係,誤信該親友要收受還款而提供收款帳戶資訊,但金融卡、密碼等都未交出,就可能被認為因為對於帳戶還有控制權,所以經救濟後就撤銷原本的告誡處分。因此,個案上提供帳戶的正常理由的各種有利證據,都要提供給訴願機關或裁處機關,才會為有利的判斷結果。

  總而言之,假如自己的金融帳戶或虛擬帳號等,確實是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常理由而委由或交由其使用,並非無正理由提供予他人,則若被列為告誡戶,應盡快在三十天內提出救濟。否則,要等到刑案結束再加以處理,這時可能已經過了很久的時間。提醒大家,若是無辜被列為告誡戶,應早點救濟處理,千萬不要擺著不管,不要讓自己的權利給睡著了!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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