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清潔隊員將丟棄物自留或轉送他人犯法嗎?
近日有新聞報導,台北市有清潔隊員將民眾丟棄的大同電鍋帶回家,之後轉送給一位窮困的老婦人,沒想到竟被檢察官起訴,可能面臨五年以上的刑責。

依照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清潔須知,清潔勤務包括清除違規廣告物、通報及拖吊無牌廢棄車輛等,因此臺北市的清潔隊員是依據相關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屬於刑法及貪污治罪條例規定的公務員。而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這個法條適用公務員侵占公用財物。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三、竊取或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材、財物者。」這個條文適用非公用私有財物。
清潔隊員如果將公務使用的掃具或公務車據為己有,可能面臨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清潔隊員拿到民眾丟棄的電鍋,雖然不屬於用於執行法定職務的公物,但是仍然是在執行公務過程中收取的非公用財物,不論是私下將民眾丟棄的電鍋撿來自己使用或是送給別人,都會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的侵占非公用器材罪。可能有人認為民眾丟棄的廢棄電鍋使用很久了,沒有剩下多少價值。然而貪污治罪條例的目的是維護公務員清廉,規定公務員不能利用執行公權力過程中私下收取利益圖利自己以及他人,所以無論是竊取公用財物或非公用財物,都會面臨較高的刑度。
而好心的清潔隊員可能面臨什麼後果呢?雖然法律規定刑期是5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清潔隊員已經繳回電鍋,若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自首、自白的要件,法院可以減輕刑度;而民眾不要的電鍋價值僅剩幾十元,也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犯罪利得5萬元以下的減刑規定。另外,刑法第59條也有情堪憫恕的規定。就犯罪情節輕微的狀況,法院可能不會判被告需要入監服刑,如果刑度減輕至2年以下,法院就可能給予緩刑。
無論如何,為了維護政府清廉,與公務員有關的財產犯罪刑度較高,切記要避免貪圖一時方便,或是認為不會怎樣而誤觸法網!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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