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子女如何免除壞父母的扶養費請求?
基本上,子女要孝順父母,似乎是天經地義的道理,甚至法律還規定子女要扶養父母。但是,在許多實際案例裡頭,有不少父母年輕時就拋家棄子,或是經常家暴把家裡搞得雞犬不寧,有一些壞父母老了、瘸了、殘了、窮了…,還可以向子女請求給付扶養費嗎?

先說結論:如果是壞父母,子女是有可能請求法院減輕扶養費用;如果父母壞的程度情節重大,法院甚至是可以裁判免除子女的扶養義務。
依民法第1118-1條第1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第2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我們舉幾個新聞案例來參考:
有位許姓婦人因罹患心臟衰竭、泌尿道感染,生活無法自理,只能靠胞妹收留,後來向法院請求判決四名兒子要負擔扶養費;不過,因為婦人多年未盡母職且情節重大,法院因此判決免除長子、次子及三子之扶養義務,因為么子未向法院聲請免除,結果每月要負擔支付三千多元撫養費。在這個案例,老婦人每月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四千多元,但因病無法工作而難以維持生活。該案在法院審理過程中,長子表示「我們從小是爸爸和阿姨養大的,國小畢業後就自己出來工作,還要養父親與阿姨」,請求免除扶養義務。次子表示母親從小未曾照顧他們,成年後才知有其人,且母親重新婚嫁而沒有往來。三子表示從出生後都沒有看過母親,都不知道有這個人!一直是由父親與阿姨、兄長扶養長大,自己基本收入不高,對母親既無感情也無力負擔,請求免除扶養義務。最終法院考量婦人離婚後即未盡撫養責任,對子女長期失職,認定免除三兄弟扶養義務,但其中一個兒子因為未到庭提出免除義務,所以被判決還是要負擔扶養義務。
另一個案例,林老先生年事已高又有病痛纏身,起訴要求三名子女應給付扶養費,子女則主張父親過去從未負擔家用,回家就是跟母親要錢,還會動手打人,母親為了離婚籌措十萬元才得以脫身。雖然老父親因為罹患帕金森氏症等病症,無法工作不能維持生活,提出請求給付扶養費訴訟,但子女主張父親當年與母親結婚後,對家裡不聞不問,都是由母親自行租屋、支付一切生活開銷,父親每有返家便將家中財物取走,母親如有不從還會遭隨意打罵。子女說還有更誇張的,母親為扛起養家責任而從事粗工工作,後來因不堪忍受要與父親離婚,父親竟要求母親要給十萬元才能離婚,母親只好籌措十萬元的離婚費用。總之,這個壞父親就是對子女未盡扶養義務,回家就是向太太要錢,要不到錢還會打人,這種父親的惡劣行為已達屬情節重大,法院因此判決免除子女扶養義務。
還有一件情形是這樣,老婦人在十九歲與男友交往時未婚生女,隨後將女嬰交給男友認領扶養,男方在民國六十幾年時將九歲女兒一起帶到美國生活發展。後來,老婦人主張無業、生活困頓又生病,每月只有國民年金六千元過活,不能維持生活,乃向法院請求女兒負擔扶養費用。婦人主張女兒在九歲時與父親移居美國,她因為不知道女兒在美國的住所及聯絡方式,而且女兒未曾向她請求扶養費用,所以並不是無正當理由而未盡扶養義務,乃請求法院判決女兒要給付扶養費用。結果,第一審法院的法官竟然採信婦人的講法,以婦人未能在女兒幼年時善盡扶養義務,是因為不知女兒在美國之住所,且女兒於成年前未曾請求母親扶養,並非無正當理由,認為婦人不是故意不扶養女兒,因此判決女兒每月要付母親八千多元的生活費。對於這個荒謬的裁判,女兒當然不服乃向第二審法院抗告,女兒表示母親自她出生起就未曾盡分擔、扶養照顧之責,當年連父親都不知母親去向,當時尚且不具備行為能力的她,如何在茫茫人海中找尋母親?又能如何要求堅決棄她而去的母親盡扶養義務?因此,第一審裁判要她負扶養義務,實在有違人性及常理。還好上級審法院明白事理及正確認事用法,認定母親從未打聽女兒的下落,自己也曾經再婚及收養養女,竟然終止與她人的養女收養關係而提出扶養費訴訟,向從來都沒聯絡且沒有感情的女兒要求負擔生活費;更離譜的是,婦人連提告自己女兒都搞錯名字。最終法院審酌婦人自女兒三歲時即逕自離去,有違身為人母應盡責任,顯已構成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強令女兒負擔扶養母親義務,顯失公平,因此免除女兒的扶養責任。
綜合上述案例可知,如果子女在小時候,父母親有未盡扶養義務或是惡劣至極的情況(姑且稱為壞父母),若壞父母老了要求子女扶養,子女是可以請求減輕扶養費用,假若情節重大,也是可以完全不用扶養的。但是要注意,一定要檢附證據及向法院提出相當詳盡說明,千萬不要不予理會,像前述有個案例,四個兒子,其中有一位沒有提出說明及向法院要求免除扶養義務,結果法院就只判這位兒子要負擔壞父母的扶養費用,這樣子公平嗎?要記住,不要讓自己法律上的權利睡著了!最重要的是,壞父母會有現在壞的生活,其實都是自己所造成的,因果如此,也只能自己承擔了,不應該去拖累可憐的子女!甚至對簿公堂!壞父母們,留給自己最後活下去的一點點尊嚴吧!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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