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聘僱外籍看護條件放寬之社會影響

  立法院於2024年年底通過就業服務法第46條修法,放寬80歲以上長者申請外籍看護不須檢附巴氏量表,然而社會卻有聲音表示修法將會導致聘僱家庭看護的成本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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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來源:Jsme Mila/pexels

  在113年12月31日前要聘雇外籍看護工,舊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9款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之工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下列各款為限:九、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舊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2項規定:「從事前項工作之外國人,其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勞動部因此訂定的舊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8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第4款規定,如果要僱用外籍看護,需要被看護者為特定身心障礙如重度植物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等,或是未滿80歲有全日照護需要、滿80歲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及滿85歲有輕度依賴照護需要。而照護需要的評估就是醫師透過巴氏量表評估被看護者的生活自理能力加總而得,這導致部分有看護需求的長者因為無法通過巴氏量表評估,就不能僱用外籍看護。

  就業服務法於113年12月31日修法,新增第4項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被看護者凡年齡滿八十歲以上,或七十歲至七十九歲患有癌症二期以上者,得免經醫療機構之專業評估。」,勞動部因此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18條第3項規定:「前二項以外之年齡滿八十歲以上被看護者,雇主得持其身分證明文件,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上述修法放寬了80歲以上及70至79歲罹患癌症二期以上長者申請外籍看護不需檢附巴氏量表就能申請,讓國內外籍看護需求人力增加。

  然而,不同意見擔心修法放寬外籍看護申請條件,會導致外籍看護選擇照護需求較輕的家庭工作,導致重度照護需求的被照護者聘雇外籍看護更困難,需要花費更多費用才有辦法找到人。就已經聘僱外籍看護的家庭,就業服務法第59條第1項第1款規定:「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得轉換雇主或工作:一、雇主或被看護者死亡或移民者。」,外籍看護要更換雇主需要雇主或被看護者死亡,所以已經聘雇外籍看護的家庭,不需要擔心因為修法而需要付出更多費用才能留住外籍看護。而就業服務法第52條第2項前段規定:「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所以已經聘僱外籍看護的重症照護需求者,最長在3年後會面臨可能需要提升費用才找得到外籍看護的問題。

  對此,勞動部推動輕重分流重症優先,將重症照護需求者的國內照護者推介縮短至1天,並引進長照資源;如果是更換聘僱的外籍看護,依據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7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有嚴重失能及依賴照護需求的被看護者也可以自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優先承接外國人。在修法之後,重症照護需求的被看護者申請聘僱外籍看護的程序已經較簡便,此類被看護者若有急迫需求,可考慮同時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承接外籍看護,以利儘速滿足照護需求。而修法是否導致重症照護的看護聘僱費用上升,則仍需觀察後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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