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公車司機與乘客發生衝突之刑事責任

  近期桃園客運司機與學生的爭議鬧得沸沸揚揚,類似這種客運或公車司機與乘客間的衝突,其實一直以來都不少見,公車司機如果與乘客發生衝突,不只有民事上的賠償,可能也同時將面臨刑事責任,以下簡單介紹兩個例子。

【刑事】公車司機與乘客發生衝突之刑事責任 2
照片來源:Markus Winkler/pexels

  去年,臺中一名公車司機被乘客認為「開關車門太快」,因此雙方爆發口角,公車司機不顧該名乘客下車之要求,強行把他載往下一站,乘客因此將公車司機告上法院。最近判決出爐,公車司機被依強制罪,判處拘役10日、緩刑2年,需進行勞務服務60小時。

  這起法院判決是這樣說的:「…告訴人於23:25:21即轉身表示欲下車,被告周OO置之不理,直至23:26:05本案公車抵達靜宜大學站,本案公車停妥,告訴人始下車離去,則自告訴人於晉江寮站表明欲下車至本案公車行駛至靜宜大學站停車前,告訴人均無法自由離去,被告周OO關閉車門、駕駛本案公車將告訴人強行載往靜宜大學站之行為,已達妨害告訴人行動自由之程度,該當刑法第304條第1項所稱以強暴手段妨害他人行使權利之構成要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3513號刑事判決參照。

  另一個案例,臺北市一位公車司機,在乘客還未完全下車前就開始行駛,導致乘客受傷,而這位司機直接揚長而去,法院判決認為:「朱OO為大都會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司機,原應注意公車靠站停車後,應確認乘客業已下車、上車完畢,始能起步行駛;其於民國113年7月1日16時18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306號路線)營業大客車,行經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竟疏未注意鄭寶貝正要從公車後門下車(右腳已伸出車門外、左腳尚在車內台階上),即貿然關門驅車前行,致車門夾住鄭OO左側身體及隨身之背包,鄭OO遂因重心失去平衡摔倒在馬路上,而受有左側骨盆及左、右手挫傷、左手肘及左膝擦傷等傷害。詎朱OO於肇事後,未於現場停留等待員警到場處理或協助救護受傷之鄭寶貝,即基於肇事逃逸之犯意駕車離去。」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交訴字第17號刑事判決參照。最終,該名公車司機被依過失傷害罪及肇事逃逸罪,一共被判處七個月的有期徒刑,雖然得易科罰金,但該判罰不可謂不重。

  結論上,公車司機與乘客發生衝突時,千萬別逞一時之快而誤觸刑法,當然對於乘客也是相同的道理;此外,發生行車意外時,千萬不要輕易離開現場,以免如同案例中的司機,面臨嚴重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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