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離婚的財產分配,還要繳稅嗎?
走入婚姻關係的一對佳偶可能會白頭偕老,也有可能在中途就分道揚鑣而離婚。而離婚除了要處理未成年子女的親權行使及扶養費問題外,剩下就是婚後財產的分配了。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時,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左列各款不計入贈與總額︰六、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即配偶間所為相互贈與的財產可不計入贈與總額而無贈與稅的問題。但是在離婚之後所取得的婚後財產及贍養費會有其他稅務問題嗎?

首先需說明的,婚後財產分配及贍養費在法律上為二種不同之概念,前者依照民法第1030條之1的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在於清算夫妻之間於婚後取得的財產後為平均分配,故婚後財產較多者需給予他方之婚後財產平均數的差額;而後者依照民法第1057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在於給予無過失之一方但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一定生存上的保障。不過,一般口語上所稱之「贍養費」者,實際上是指前者的婚後財產分配差額。
而無論是因為兩願的協議離婚或法院的判決離婚而取得財產,無論屬於婚後財產分配或是贍養費,於經濟意義上雖仍屬一方之無償給予,他方的所得。而依財政部89年12月14日台財稅0890456320號函釋意旨:「夫妻兩願離婚,依離婚協議一方應給付他方財產者,非屬贈與行為,免予課徵贈與稅。」;91年4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10451253號函釋意旨:「夫妻離婚依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配偶之一方應給付他方之財產,不課徵綜合所得稅。」,且此二函釋均以「給付他方財產」之用語,未再區分究否為民法第1030條之1婚後財產或是民法第1057條之贍養費。
所以,婚姻關係存在時,固然可透過夫妻間贈與而為財產移轉,無須擔心贈與稅之問題,就算是婚姻消滅時好聚好散的財產分配或給予,也無須再擔心負擔贈與稅及所得稅。可別為了享受免稅負的優惠利益而誤以為需要死守著名存實亡的婚姻關係啊!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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