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違法經營寵物養殖場可能涉及什麼責任?
日前有犬舍爆出違法養殖,為了降低犬吠聲音,剪掉場內九成犬隻的聲帶,相當惡劣。違法養殖場已經主管機關查證後開罰。經營寵物養殖場,應該依照如何之規定?

動物保護法(下稱動保法)第22條第1項規定:「任何人不得販賣特定寵物。但申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之業者,得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許可期間,以三年為限。」、第2項規定「前項特定寵物之種類、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應具備之條件、設施、專任人員、申請許可之程序、期限與換證、撤銷或廢止許可之條件、寵物繁殖作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管理動物事務的中央主管機關農業部,於是依據動保法訂定《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適用本辦法之特定寵物種類為犬、貓。」,所以貓、狗的養殖場,都需要依據管理辦法設立才算合法。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繁殖業、買賣業或寄養業(以下簡稱特定寵物業),應於每一特定寵物繁殖場、買賣或寄養之場所(以下簡稱營業場所),具備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且無第三項所定情形之專任人員一人以上:一、領有獸醫師證書或畜牧技師證書。二、職業學校或高級中等學校以上,畜牧、獸醫、水產、動物相關系、科畢業。三、曾接受各級主管機關辦理或委辦之畜牧、獸醫、水產、動物及動物福利相關專業訓練二百小時以上,領有結業證書。四、營業場所現場工作三年以上經驗。」
本件案例的經營者是獸醫師,符合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可以開設犬貓養殖場,不過就經營犬貓養殖場,管理辦法第1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本文、第5款規定:「特定寵物繁殖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三、有特定先天或遺傳性疾病之特定寵物,不得供繁殖之用。四、供繁殖之特定寵物,滿一歲以上始得進行交配、繁殖;超過七歲者,應為其絕育。五、供繁殖之特定寵物,於連續二年度內之繁殖胎次,不得超過三次;終生繁殖胎次,不得超過七次。」
從以上規定可見,為了維護動物福祉,犬貓養殖場仍然需要遵守一定規範。案例中的養殖場利用超過七歲的母犬繁殖,已經違法。該犬舍為降低犬吠聲音,施以聲帶整形手術,亦可能涉及動保法第5條第2項第11款規定:「十一、除絕育外,不得對寵物施以非必要或不具醫療目的之手術。」,依動保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可處以15,000元至75,000元罰鍰。
如果另外涉及故意虐待動物,可能須面臨動保法第25條規定的刑責:「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
而管理辦法第4條第3項也規定:「前二項負責人、專任人員及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特約獸醫師或畜牧技師(以下簡稱特約人員),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曾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規定,經裁罰、緩起訴或有罪判決確定。二、有本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依據此規定,曾經虐待動物、不符合規定用動物表演、讓動物與人搏鬥者,符合第1款規定,將不能擔任犬貓養殖場、買賣場、寄養場的專任人員。
案例中的養殖場負責人最終遭到主管機關罰鍰,並且廢止養殖場證照,限期改善。另有呼聲認為案例負責人是獸醫師,應該針對不尊重動物的獸醫師廢止獸醫師執照,不過目前沒有具體法律規定,需待後續修法。總結而論,犬貓是人類最好的朋友,應該給予他們尊重、人道的待遇,發揚生命的價值。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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