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易科罰金」、「併科罰金」與緩刑之關係
新聞中常見被告犯罪遭法院判刑。所謂判「刑」,依刑法第32條規定:「刑分為主刑及從刑。」,那麼,什麼是主刑、什麼是從刑?與緩刑、易科罰金、併科罰金之間又有什麼關係呢?

主刑,依刑法第33條規定主刑之種類如下:一、死刑。二、無期徒刑。三、有期徒刑。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五、罰金。
從刑,依刑法第36條規定:「從刑為褫奪公權」(指不能當公務員或公職候選人)。
至於,什麼是易科罰金?依刑法第41條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簡單來講,所犯的罪名是最重法定本刑五年以下的罪,才可能用罰錢代替去關,而且還必須要判刑在六個月刑期以內才可以。
什麼是併科罰金?就是判決的「主刑」除了判有期徒等刑期之主刑外,再一併科處罰金之主刑,所以才會用「併科」字眼。
什麼是緩刑?依刑法第74條規定,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在特定條件情況,法院認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可以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
一般來說,「刑」的概念,有「法定刑」(例如刑法某罪的最高、最低刑度就是法定刑)、「宣告刑」(就是法院宣判的刑)、「執行刑」(真正要去執行的刑度)。瞭解這些概念,所謂緩刑就是指暫緩法院宣判的刑去執行,不用去執行,也就是不用去關啦(除非被撤銷緩刑);等到緩刑期滿了,就等於宣告刑已經執行完畢了。總之,緩刑就是暫時沒事,只要不再亂搞被撤銷緩刑,緩刑期滿就平安無事不用關了。
由上述可知,如果有緩刑宣告,因為暫緩執行則易科罰金也都暫緩了(就是不用繳啦);而併科罰金也是主刑的一種,所以有緩刑宣告,則併科罰金也就同樣一併暫緩了(就是不用繳啦)。
總之,罰金、易科罰金、併科罰金,只要有緩刑都可以喘口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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