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打獵放陷阱卻夾到寵物狗或流浪狗,可能涉及什麼責任?
新聞時不時報導,寵物狗或是流浪狗在戶外行走時,不小心踩到陷阱,導致犬隻受傷,甚至斷腿,讓飼主和民眾揪心。雖然寵物狗和流浪狗都是犬隻,不過現今法律採取不同規範。

寵物狗部分,依據動物保護法第3條第1款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動物: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依據此規定,只有受人飼養的寵物狗,才適用動物保護法。
動物保護法第14條之1第1項規定:「捕捉動物,不得使用下列方法:一、爆裂物。二、毒物。三、電氣。四、腐蝕性物質。五、麻醉槍以外之其他種類槍械。六、獸鋏。七、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法。」就獵捕他人寵物,法律上而言是屬於他人之「物」,所以法律明文禁止。
至於流浪狗部分,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條第1款規定:「本法用辭定義如下:一、野生動物:係指一般狀況下,應生存於棲息環境下之哺乳類、鳥類、爬蟲類、兩棲類、魚類、昆蟲及其他種類之動物。」沒有人照顧的流浪狗屬於野生動物,適用野保法規定。
獵捕工具的合法性問題
民眾放置陷阱,多數目的是獵捕野生動物。如果不慎傷害他人寵物,不僅可能須面臨罰鍰,也可能需要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9條第1項禁止使用以下方式獵捕野生動物:「一、使用炸藥或其他爆裂物。二、使用毒物。三、使用電氣、麻醉物或麻痺之方法。四、架設網具。五、使用獵槍以外之其他種類槍械。六、使用陷阱或特殊獵捕工具。七、使用獸鋏。八、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法。」
然而同法第21條之1第1項規定:「原住民族基於其傳統文化、祭儀或非營利自用,而有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必要者,不受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之限制。」此為禁止規定的例外。針對野保法第19條第1項第7款規定的獸鋏,不在例外規定內,可見不管是任何人,使用獸鋏捕獵野生動物都是違法。不僅是使用,依據第14條之2規定:「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任何人不得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連製造、陳列、販售獸鋏都會違法,可以依同法第30條第1項第8款裁處罰鍰。
至於例外範圍的毒物、電氣、麻醉物、網具、槍械、陷阱,原住民族雖然可以在非營利自用的情況下用來捕獵,然而用鋼索捕捉動物、就是俗稱的「山豬吊」陷阱,卻常常導致野生動物及犬隻斷肢,或是誤捕保育類動物,經常看見曾經誤入陷阱、一瘸一瘸的動物,甚至曾經導致人類受傷之情形,因此有應該全面禁止的呼聲。對此,林業局推廣改良式獵具,期望能透過改良工具,保障傳統族群文化權利,並兼顧保育類動物及其他動物的福祉及存續。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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